網路主播與平台賬號的合作,是否意味著他們的個人形象可以隨意使用?近日,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人格權糾紛案,法院判決公司必須刪除相關**並公開道歉。
無償使用肖像
2024年,珠海某文化媒體聯絡陳琳茹洽談拍攝合作,聘請她擔任公司抖音賬號主播。
2021 年 12 月至 2022 年 4 月期間,陳與公司團隊合作拍攝了多部 **。 該公司在“XX珠海”抖音賬號上發文**,還用她的頭像作為抖音賬號的頭像,並以她的名義在評論區留言或回覆評論。
近半年來,公司既沒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支付達標工資,甚至連拍攝期間原本承諾報銷的差旅費和馬匹費、服裝費、道具費、化妝費等費用都沒有兌現。 陳琳茹直言不諱地說。
2024年5月,陳琳如決定停止合作,並要求公司刪除抖音**上的所有出場。 不過,該公司以她曾為公司工作為由拒絕刪除**,並繼續以她的肖像為頭像,並用她的聲音回覆網友評論。
將其刪除**並公開道歉
2024年5月30日,陳琳茹以公司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為由申請勞動仲裁。 經調解,約定公司支付16萬元,雙方達成和解。
雖然勞資糾紛已經解決,但陳琳茹認為,她從未與公司簽訂過肖像權使用協議,也沒有授權公司停止拍攝後繼續使用她的肖像,不存在僱傭關係。 2024年9月28日,陳琳如向抖音平台投訴,平台下架相關**。 10月8日,公司要求平台恢復賬號內所有**作品。
陳琳茹向香州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刪除涉案**,並在賬號首頁刊登道歉宣告,停留乙個月,賠償訴訟及精神損失1萬元。
肖像的使用須經授權
香洲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陳琳如與該公司未簽訂書面肖像許可合同,但在終止合作前,她對公司釋放涉案**未提出任何異議,表明雙方實際上已就陳琳如肖像訂立許可合同。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未約定肖像許可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任何一方均可隨時解除肖像許可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庭審後,法院認為,陳琳如多次要求公司刪除涉案**,表示其已通知公司解除雙方之間的肖像許可合同,最遲在雙方達成仲裁和解協議之日可以認定合同解除。 合同終止後,未經陳琳茹本人同意,公司不得以出版、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披露陳琳茹肖像。 然而,在涉案**被下架平台之前,該公司繼續使用涉案**,該公司的上述行為侵犯了陳琳如的肖像權。
最終,法院判令該公司刪除抖音賬號上涉及陳琳如的**,在首頁發布道歉宣告,並保留乙個月。 公司雖然侵犯了陳琳茹的肖像權,但並未玷汙陳琳茹等損害其人格的行為,且經對方投訴後,涉案**已被下架,因此法院不支援陳琳如要求公司賠償精神損失1萬元的訴訟請求。
辦案法官提醒,公司與主播之間存在僱傭關係或合作關係,並不意味著主播的肖像可以隨意使用。 為了規避雙方的風險,需要通過提前簽訂協議,共同確定人像將在哪個平台上使用,以及是否會有有效期。 如果雙方的僱傭關係或合作關係終止,公司仍想繼續使用主播的頭像,則應簽訂相應的授權協議。 此外,在這個全民直播的時代,在很多情況下,主播的出現本身就是流量,企業和從業者在利用外在形象“做生意”的同時,也要提高肖像權意識。
*: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