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配偶一方提供擔保,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

Mondo 社會 更新 2024-01-29

裁判規則

1.擔保配偶貸款可以確認為共同債務——黃某某訴胡某某、萬某某擔保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點: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保證人為配偶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並簽訂擔保合同,夫妻雙方表示有共同意思以擔保方式借款的, 足以使債權人擁有信託權益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個案編號:(2022)甘0123民初717號

審判法院:江西省南昌市安義縣人民法院

案例**:人民司法,案例,2024年第20期

2.保證人對外擔保債務取得的金錢利益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生產經營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王訴王某、吳某等擔保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點:1.保證人的配偶明知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但不予阻止,並不構成保證人配偶同意對保證債務承擔責任。 2.保證人對外擔保債務取得的金錢利益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生產經營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案件編號:(2018)胡民終02號11457號

審判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人民法院案例選集》2024年第11卷(第153卷)。

3.夫妻一方擅自負的債務,另一方未享受擔保的,應當確認為個人債務——姚某訴雲鑫房地產公司、張某案,針對局外人執行異議提起的訴訟。

案例要點:夫妻一方擅自負的債務,另一方未享受擔保的,應當確認為個人債務在執行過程中,應妥善保護配偶的合法權益。 雖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多個不動產,但當財產被抵押或封存時,不能簡單地強調執行效率,必要時應將夫妻共同財產一一分割,以保障配偶的合法權益。

備案號:(2017)浙08民終1074號

審判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人民司法,案例,2024年第5期

4.夫妻之間以大額金融借款為擔保的債務,應注意核實是否為保證人配偶一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中國工商銀行廣州市第一分行及廣州某製冷裝置安裝工程梁慕亭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監管案。

案例要點:在金融貸款業務領域,保證人的擔保債務往往數額巨大,顯然不屬於通常意義上的日常家庭生活範圍,而擔保人的配偶擔保了大額金融貸款,如果共同簽訂,就是連帶債務,必須承擔擔保責任。 檢察機關在審查案件過程中,應當通過收集證據、鑑定、詢問當事人等方式,對簽名的真實性進行核查,以確定大額金融貸款擔保的債務是否真實表達保證人配偶的意思表示,切實維護保證人配偶的合法權益。 特別是不參與配偶生產經營活動的家庭主婦。

審判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公布夫妻共同債務典型案例

5.夫妻一方擅自抵押夫妻共同擁有的房屋,且對方不承認的,不能證明該抵押是真實意思表示,不予生效——肖敏訴肖魯、肖王、張某保證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點:由於夫妻一方擅自將夫妻共同擁有的房屋抵押,並冒充對方承認抵押擔保合同,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對方對涉案房屋有設立抵押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人民法院根據《擔保協議》判決相關擔保條款對另一方當事人不具有效力。法律。

案例**: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2024年3月17日公布

6.對外擔保夫妻一方的債務,應當綜合考慮擔保債務是否與夫妻共同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來判斷——楊訴張、王某民辦借貸糾紛案

案例要點:根據《民法典》第1064條的規定,在確定擔保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時,應當綜合考慮擔保債務是否與夫妻共同生產生活密切相關。

案例**:中國法院網,2024年12月10日發布

司法視角

1、一方擔保債務中夫妻共同債務的確認

沒有證據證明保證人的對外擔保已取得配偶同意的,該擔保為配偶一方對外擔保的債務。 有意見認為,考慮到保證債務本身的性質和法律對保證債務的特別規定,一方對外擔保的債務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本文認為,保證債務屬於債務的一種,符合《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1.擔保債務的立法定位

有觀點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民事庭關於夫妻一方擔保債務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批復》(以下簡稱《夫妻對外擔保的批復》)確認了擔保債務的特殊性。 夫妻雙方擔保的債務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由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有關工作的通知》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注1)作出修改, 《夫妻一方對外擔保的答覆》對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已失去指導意義。

即使《對配偶一方對外擔保的答覆》仍然有效,共同生活的標準仍然符合檔案的精神。 在司法實踐中,有一種做法是將最高人民法院的檔案視為拒絕將夫妻共同債務的依據適用於夫妻一方擔保的全部債務。 例如,在黃某等人訴鄭某、吳某(注2)一案中,法院在認定吳某妻子是否應對其丈夫鄭某擔保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時,並未審查鄭某是否以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負有擔保債務。 但直接以夫妻一方對外部保函的答辯狀駁回原告的申索(注3)。但這種理解過於片面,在擔保人獲得擔保帶來的利益時,不將擔保人的配偶納入債務承擔範圍,顯然是不公平的。 同時,這種一刀切的做法也為保證人轉移財產以逃避債務創造了條件,不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有學者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擴大了“共同債務推定”的範圍,應限於日常家庭事務,導致惡意債務、非法債務和虛假婚債急劇增加(注4)。 因此,理解《夫妻一方對外保證書的答覆》是為了避免法院機械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注5),更合理地確定保證人的配偶是否應與保證人基於共同生活水平共同承擔保證責任。

綜上所述,目前尚無法律條文將擔保債務與一般債務區分開來。

2.擔保債務的理論定位

有一種觀點認為,保證合同是單方合同,夫妻共同生活不存在金錢債務,保證人不能從保證合同中受益,因此有別於一方承擔的普通債務。 因此,無償擔保不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是沒有爭議的,正如有學者指出,當債務的設定不能給夫妻共同生活帶來好處時,債務行為與夫妻共同生活之間的邏輯就會被割裂。 (注6)。

但是,擔保人也可以從擔保合同中受益。 例如,在有償擔保合同中,保證人往往會向保證人收取一定的費用作為自己的擔保。 與借款債務基於相同的法律關係不同,擔保人取得的資金不是基於擔保的法律關係,而是基於保證人與保證人之間的委託合同。 但是,“如果夫妻在債務發生後分享債務的利益,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注7),而判斷擔保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關鍵是該債務是否由擔保人為夫妻共同利益承擔。 而債務及金錢利益的取得,未必基於同一法律關係,亦未必基於同一法律關係(注8)。

提供擔保所獲得的利益,包括擔保合同直接或間接產生的財產利益,但不應包括不能用金錢計量的內容,如為了提高家庭的社會評價,為了與配偶一方其他親屬保持和諧關係等。 首先,雖然從長遠來看可能會產生某些財產利益,例如由於社會信譽較高而獲得更多的命令,但這些財產利益與擔保債務之間的關係過於遙遠,這些利益的確定必然會給法院的實際運作帶來困難其次,非財產性利益是主觀感受,每個人對非財產性利益的看法都不同,因此很難界定是否獲得了非財產性利益最後,以取得非財產利益為由要求保證人配偶承擔財產損害賠償是不公平的,兩者之間沒有對等的公式,無論法院的判決如何,都難以令人滿意。

綜上所述,保證債務與其他債務並無實質性區別,如果一方擔保的債務能夠產生金錢利益,所得可用於夫妻共同生產、經營和生活,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摘自《人民法院案例選編》2024年第11卷(第153期),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研究所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第17-19頁)。

2.確定夫妻一方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所形成的債務的性質

首先,現實生活中存在的人身擔保大多是無償擔保,擔保人既沒有從債權人那裡獲得利益,也沒有從債務人那裡獲得對價,擔保人提供的擔保沒有增加夫妻共同財產,相關債務沒有用於家庭生活, 從而阻斷了擔保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的聯絡。因此,配偶一方因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而形成的對第三人的責任,是基於個人信用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不涉及夫妻雙方或家庭的利益,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二是夫妻一方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通過擔保獲得經濟利益並用於家庭生活,例如貸款合同明確規定貸款利率為每月2%,擔保人收入為05%,擔保與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關的,相應的債務應當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三,一方當事人作為夫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借款,為公司經營提供擔保或者為公司貸款提供擔保的,該借款或擔保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摘自江碧新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適用與實踐講演錄》(第二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898頁)。

注意:

1.本解釋自2024年1月1日起失效。 本條對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釋(一)》第三十四條和《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四條,下同。

2.參見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榮民初字第1370號。

3.參見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榮民初字第1370號。

4.參見葉明義:《婚姻法解讀(二)廢止第二十四條的理論——基於相關統計資料的實證分析》,《法學》2024年第6期。

5.參見程新文、劉敏、方芳、沈丹丹:《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人民司法(適用)》2024年第4期。

6.參見王躍龍:《無償擔保產生的債務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法學》2024年第10期。

7.參見繆宇:《走出夫妻共同債務的誤區——以《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為分析物件,《中外法學刊》2024年第1期。

8.例如,A開設了A公司,A公司的營業收入用於A和B夫妻的共同生活,現在A以個人名義向C借款20萬元用於公司的運營。 本案中,乙某利潤與甲某貸款的法律關係並不相同,但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由家庭共同承擔的情形屬於夫妻共同生產經營,因此20萬元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4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在夫妻聯名或事後承認夫妻一方所發生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為家庭日常需要而發生的債務, 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所負的債務,超過家庭的日常需要,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共同的共同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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