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哈薩克法律和該國加入的國際條約的規定,外國人可以在哈薩克就業。 根據哈薩克法律,外國人分為兩類:(i)臨時居留和(ii)永久居留(即持有居留許可的外國人)。 在不違反某些限制的情況下,這兩類外國人享有與哈薩克公民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例如,外國人不得擔任**職位或為哈薩克公民保留的任何其他職位。 除某些特殊情況外,外國公民必須持有相應的工作許可或居留許可才能在哈薩克工作。
工作許可證通常由想要吸引外國人的雇主獲得和簽發。 工作許可證由當地勞動當局頒發,並基於哈薩克制定的外國工人年度配額**。 為了獲得工作許可,哈薩克的雇主必須遵守以下要求,例如本地員工與外國雇員的比例:
至少 70% 的雇主 I 類和 II 類雇員(例如首席執行官、分公司或代表處負責人)必須是哈薩克國民。
雇主的第 3 類和第 4 類雇員(例如,經理、專家和其他合格人員)。至少 90%。必須是哈薩克國民。
這些費率不適用於以下實體:小型企業[1]。
國有企業和國有企業。
優先專案(如中哈管道)。
參與Karachaganak、North Caspian和Tianjiz專案的地下使用者及其運營商、承包商和分包商。
哈薩克的僱傭關係是在僱傭協議的基礎上產生的。 外國人必須持有有效的工作許可或居留許可,才有資格與哈薩克雇主簽訂就業協議才能在哈薩克工作。
勞動關係的基礎是僱傭協議,可以書面簽署,也可以通過電子數字簽名認證的電子**形式簽署。
僱傭協議的內容受《勞動法》管轄。 《勞動法》的規定規定了與公司經理的僱傭關係的特徵、雇員的社會保護類別、殘疾人等。
僱傭協議的期限可以是無限期的,至少一年的期限、特定工作的期限、臨時缺勤雇員的替代期限以及許可證的期限。 對於雇用外國工人簽署僱傭協議,員工可能面臨一 (1) 至六 (6) 個月的試用期,具體取決於員工的類別。
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職務和崗位職責,與勞動者另行簽訂個人重大責任協議、保密承諾和競業限制協議。 招聘時,向員工介紹職位描述和公司的行為準則非常重要。 終止僱傭協議的基本理由包括: 雙方同意 僱傭協議到期 雇主單方面終止合同 雇員單方面終止合同 違反僱傭協議執行程式(例如沒有工作許可證) 根據與雇主執行機構負責人的僱傭協議中規定的理由終止合同。
在勞動者暫時受傷、患病或者帶薪年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處於清算狀態或者勞動者因暫時性工傷或者疾病連續兩個月不能勞動的除外。 法人實體的負責人(例如總經理)和管理機構的成員可以通過法人實體的所有者、股東或授權機構的決議單方面終止。
在終止僱傭協議時,建議嚴格遵守當地所有終止程式,並與被終止僱傭關係的雇員簽訂終止協議,特別是如果雇員因違反勞動法或僱傭協議而被雇主解雇。 在勞動活動中,用人單位應當使用考勤卡每月記錄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勞動法》規定了以下雇員的工作時間制度:
每週 5 或 6 天;遠端工作(組合遠端工作);輪換工作;靈活的工作時間。 員工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40 小時;對於在危險工作條件下工作的員工和殘疾人,每週工作時間減少到 36 小時。
《勞動法》還規定了加班時間的上限。
員工年產假的最短期限為 24 天(日曆日)。 此外,該立法還規定在某些情況下或某些類別的雇員可以享受額外的工作假。 雇主應為婦女提供總共 126 天(自然日)的產假。 上述假期由國家支付。 此外,應雇員(男性或女性)的要求,雇主應提供無薪假期來照顧孩子,直到他或她年滿 3 歲。
薪金應按月以哈薩克共和國(堅戈)的本國貨幣支付。 《勞動法》規定了支付工資期限的要求。 除基本工資外,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支付額外的工資和補償金,如暫時傷殘期間的工資、加班費、節假日(週末)工作工資、夜班工資、裁員和解雇補償金等。 在計算工資時,雇主應繳納以下稅款(扣除): 養老金繳款 - 10% 個人所得稅 - 10% 健康保險扣除 - 4% 健康保險繳款 2% 社會繳款 - 35% 社會稅 - 95% 簡介**:
doing business in kazakhstan from grata international
employment of foreign nationals in kazakhstan from morgan lewis
注:1] 小型企業被定義為 (i) 不構成法人實體且年平均員工人數不超過 50 人的獨資企業家,以及 (ii) 年平均員工人數不超過 50 人且年平均資產價值不超過 50 人(不超過約 692,400 美元)的法人實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