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企業規模大小,都不可避免地背負著一定程度的債務,即使負債累累,也很少看到相關負責人被捕。 這樣做的原因是,必須已經有人代表他們為損失提供資金,並且必須有乙個有利可圖的企業家為國內生產總值(GDP)和稅收做出貢獻。 畢竟,絕大多數企業家背負的債務其實是內債,可以借助稅收流通來消除和鞏固。 這個概念**是金融部門首先支出,然後通過稅收收回其支出的資本。 如果它沒有引發嚴重的通貨膨脹,債務問題就可以得到控制。
以江蘇省某曾經負債累累的企業為例,**給它設定了長達15年的債務償還期,免除了這15年內產生的借款利息負擔。 經過這次減壓,公司得以在15年內完成生存困境的扭轉,甚至有機會再次崛起。 換句話說,公司仍有扭虧為盈的潛力。 但是,如果許家印要解決當前的危機,可以採取許多策略來解決眼前的需求。
那麼,許佳音到底採取了什麼計畫呢?
他選擇實施“內保外貸”對策,即資金流入境外銀行,由境內銀行提供擔保支援。 另一方面,國內銀行使用恆大的自有資產作為抵押品,即尚未完工或已完工的房屋。 如果恆大的經營陷入困境,這些資產可能會成為不良資產,或者成為未完成的專案,或者成為空蕩蕩的市場。 儘管如此,許家印的外債還是需要國內銀行來承擔,而這類國有銀行需要真金白銀來收購這些流動性差的不良資產。 更重要的是,他們必須向海外銀行支付美元,以換取將國內資產轉移到國外,但債務仍然由國家承擔。 這種行為無異於叛國罪,國家依法逮捕許佳音,並不是牽強附會的決定。
如果許家銀的負擔只是內債,那麼問題還是小問題,可以通過稅週期來稀釋。 然而,當涉及到外債時,情況就大不相同了:扔掉未吃完的食物是可以承受的,但整個廚房都不能隨身攜帶。
其次,有證據表明許佳音正試圖將資產轉移到海外。 他的妻子和孩子早已移居美國,很多錢也流向了國外。 更令人擔憂的是,他宣布在海外啟動破產保護程式。 如果這一程序啟動,就意味著他正試圖用美國法律來對抗中國法律,這對許多投資者和業主、行業領導者和消費者來說無異於一場災難。 這可能導致該國的社會動盪,這是國家不會容忍的。
第三,許佳音的行為對房地產行業產生了極其負面的示範效應。 如果對此類行為沒有有效的監管,會不會引發其他房企效仿?為此,及時抓捕許佳音,可以充分發揮禁一警百警的警示作用,進而有效保護廣大市民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當然,國家對企業家一向仁慈,因為它不僅創造了稅收,而且保障了就業機會,為國家GDP的增長和社會的穩定繁榮做出了突出的貢獻。 只要企業家不越過“底線規則”,國家通常不會強制干預。 但是,如果乙個企業家把納稅人的財富據為己有,不擇手段地規避應有的風險,讓國家和人民在出現問題時為他“買單”,那麼這樣的企業家就沒有必要退縮了。
* 給予許佳音充足且必要的時間,確保專案交付,如果公司能夠順利實現已建成房屋的出售,並在建的未完工專案得到妥善解決,那麼公司面臨的潛在風險無疑將降到最低,至少要保證這些房產不會成為無人認領的未建成房產,仍然具有投資價值;同時,通過盡可能多地收回資金,甚至可以償還國外負債,內部問題可以由公司自行處理,從而為後續處理問題保留適當的空間。
就許家印本人而言,他一方面在積極轉移海外資產,另一方面又試圖利用美國的破產法制度規避所在國的法律監管,試圖誘使別國法律以別國法律作為他抵抗當地約束的手段法律,使國家及其公民能夠承擔本應由自己承擔的債務負擔,從而將自己置於國家利益和公眾的對立面,這是絕對不能容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