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家餐廳一團糟!“在陝西咸陽,乙個女人在一家餐館工作,是收銀員,但下班後,女人也被餐館要求做服務員和迎賓員,甚至為顧客跳舞。 女子再也忍無可忍,提出辭職,但未獲批准。 沒想到,有一天,女方拒絕了經理對顧客跳舞的要求,卻被經理告知,當天就以“違反企業文化”為由被解雇了。 網友們直呼:“這家餐廳不是很聰明!(案例**:極目新聞)。
張女士一直想找乙份更輕鬆的工作,比如收銀員。 今年9月,張女士偶然看到一家餐廳招聘收銀員,於是投遞了簡歷,面試結束後,順利錄用。
入職公司後,張女士發現事情越來越不對勁,因為除了自己做收銀員的工作外,她還經常要當服務員和迎賓員。
一開始,餐廳答應做收銀員,如果太忙了,偶爾換一下也沒關係,但重複了很久,這與張女士申請這個職位的初衷相衝突。
更讓張女士氣憤的是,張女士還不得不配合餐廳的要求,在顧客面前跳舞,這才叫來為餐廳招人氣。
張女士不擅長跳舞,比較內向,不喜歡在人前跳舞,所以先和餐廳經理溝通了一下,但並沒有好轉。
持續了不到2個月,張女士再也忍無可忍,主動辭職,並向公司遞交了辭職審批書,但乙個月後,卻沒有獲得批准,令人難以理解。
張女士沒有成功離職,只好先在餐廳裡繼續做,但接下來發生的事情讓張女士有些莫名其妙。
事發當天,餐廳迎來了一家人來辦滿月宴,經理動員全體員工配合一切安排,為家人做好服務,宣傳餐廳服務好的口碑。
過了一會兒,經理找到張女士,說她需要配合才藝表演,也就是跳舞,所有員工都必須參加。 張女士雖然不情願,但並沒有直接拒絕。
張女士在心裡不肯跳舞,以為自己之前已經遞交了辭職申請,於是就停止了,不配合跳舞。
事後,經理怒氣沖沖地找到張女士說:“你不符合我們公司的文化要求,已經被解雇了。 ”
張女士愣了愣,她把本職工作做得非常好,和顧客沒有衝突,但是她不配合跳舞,所以她不符合企業文化,被辭退了
張女士並不在乎這個結果,但一想到被餐廳開除,她就有點不高興。
張女士越想越生氣,把這件事公之於眾,讓網友們紛紛評論。
事件爆發後,引發了網友的熱議。 有網友表示:“如果不同意員工自願辭職,就得找理由開除,補償不合適嗎,鼓勵張女士維權。 ”
也有網友表示:“既然選擇了兼職,就要聽從單位的安排,配合一支舞就好了,無害,找工作不容易,好好珍惜。 ”
那麼,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件事應該如何判斷呢?
1、張女士與餐廳有勞動關係,張女士作為勞動者,只要想提前30天通知離職,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無需餐廳批准。
本案中,張某與餐廳建立勞動關係,自張某在餐廳工作之日起,無論是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在僱傭期間,與用人單位不同,勞動者可以無特殊理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條件不同。 勞動既是勞動者的義務,也是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可以無特殊理由單方面離職。
具體來看,本案中,雖然不存在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等違法問題,但張女士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只需提前乙個月通知並注意協助交接。
2、餐廳以張女士不配合為顧客跳舞,違反企業語法為由,對張女士進行解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餐廳作為用人單位,只有在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勞動關係,不得無故辭退勞動者,否則勞動關係將被非法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關係。
具體來說,在本案中,張女士的工作是收銀員,可以說偶爾幫服務員是比較合理的,但請張女士為顧客跳舞、招人氣顯然不是工作範圍,張女士當然有拒絕的權利。
一方面,在餐廳裡,員工的舞蹈和企業文化是完全不同的東西,不能等同起來;另一方面,違反企業文化並不一定是嚴重違反公司管理制度,而是要看公司的制度規章是否有相關規定,制定程式是否合法。
可以看出,餐廳單方面駁回了張女士的單方解雇,理由是張女士不配合跳舞是違反企業文化,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3、餐廳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張女士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餐廳按照經濟補償標準支付雙倍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有權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本案中,該餐廳非法解雇了張女士,張女士在該餐廳工作約2個月但不足6個月,可按經濟補償標準索取1個月工資。 如果張女士不願意繼續工作,她可以要求雙倍的補償,即2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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