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點]。
1.考慮到導致涉案專案損失的過錯和案件實際情況,停工損失由各方共同承擔。
2.在雙方未約定付款時間、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未結算的情況下,二審判決以陳某平的訴訟日期為利息計算的起始時間,符合本案實際,並無不當。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日,定家琦公司作為發包人與承包人辰翔公司簽訂了定甲國際品牌連鎖城建設合同,約定2024年5月1日開工建設,專案選址為北環路以南、阜陽河以東、阜河以西。 涉案專案所在地在邯鄲市電廠街與北環路交叉口西南角實地調查。
2024年4月6日,辰翔公司成立涉案專案經理部,任命臧某某為辰翔公司專案負責人。
2024年4月10日,辰翔公司立案第一專案。
1、後兩個專案部任命宋某為第一專案部副經理,龔某某為財務會計人員丁家琦公司針對涉案專案設立市級後勤中心總部,並任命了指揮員、副指揮員和指揮部成員。 同期,涉案專案由陳某平組織人員、裝置、材料等具體施工。 施工期間,因專案施工手續不全等原因多次停工。
2024年3月1日,邯鄲市建築業管理辦公室工程質量監督站以專案無規劃許可、無施工許可證、無施工合同為由,向鼎佳奇公司、辰翔公司發出了暫停施工整改通知書。 2024年9月7日,工程質量監督站責令涉案專案立即停工。
經陳某平申請,一審法院委託正通會計師事務所對涉案專案進行成本評估。 2024年4月22日,本所出具01號《建設工程造價意見》,其中指出,本案涉及的工程造價為: 1、主體工程金額:5483368322元(注:主項金額不包含單獨專案金額)。 2、分項金額: (1)帶肋梁板模板:參考河北省每年梁板定額計算現澆屋面板工程造價:835569694元(含竹膠合板材料費:1516511。31元);參照2024年山東省塑膠模具外殼定額消耗量計算現澆屋面模板工程造價:1478078982元(含塑膠模具外殼材料費:8970221。03元);(2)開挖:108762417元;(3)工程簽證:692824678元;(4)檢驗試驗費:主要專案檢驗試驗費:4073114元;參考河北省梁板定額計算現澆屋面模板檢驗試驗費:6103248元;參照山東省2024年塑料模具外殼配額消耗量,現澆屋面模板檢驗試驗費計算:4807136元;工程簽證檢驗檢測費:5375795元;開挖工程檢驗試驗費:1277249元;(5)工程水費:主要工程水費:28124146元;參考河北省梁板定額計算現澆屋面模板工程水費:2128046元;參照2024年山東省塑料模具外殼定額消耗量計算現澆屋面模板工程水費:4997328元;工程簽證工程水費:2079650元;開挖工程水費:342019元;(6)物料倉儲費:主體專案物料倉儲費:56644226元;參考河北省梁板定額計算現澆屋面模板材料保管費:2486元;參照2024年山東省塑料模具外殼定額消耗計算現澆屋面模板材料倉儲費:90627元;專案簽證材料保管費:471340元;(7)專案申領費:1342201624元。
2024年6月15日,正通註冊會計師對涉案工程造價的鑑定提交了兩份補充說明:經諮詢相關部門後,塑料模具外殼施工工藝的估價可參考河北省相關定額或周邊省份定額。 參照山東省相關定額,成本金額如下: 1、主體工程金額:5483368322元,稅187564882 美元。 2. 單獨專案數量:3766838357元,含稅1120239636元。 3、專案申領費:1342201624元,含稅44767977元。 共:92501766條79元,其中工程造價7653124186元(79079750)55元 - 稅254850869元);專案索賠費1297433647元(1342201624元,含稅44767977元。
經與鼎家琪公司、辰翔公司對賬後,陳某平確認收到辰祥公司17831979工程款35元,從丁佳琦公司專案收到32245743元,收到的總額為5007772235元。 陳某平承認,他曾就該專案從丁家琦公司和陳翔公司獲得60595888元。 辰翔公司承認已就該專案向丁家琦公司收取3504萬元,辰翔公司聲稱已就涉案專案支付31846301款35元。 丁家琦公司為該專案支付了32245743元,陳某平認可;辰翔公司確認收到丁家琦公司收款3504萬元。 鼎佳琦公司表示,已就該專案向施工方支付了76381481元。
陳某平提交了本案200萬元鑑定費支付收據和銀行轉賬收據。
[原告的索賠]。
陳某平一審訴訟請求:1辰翔公司、鼎佳琪公司為該專案支付了2800萬元及利息2.陳翔公司、丁佳琦公司賠償陳某平停工等經濟損失300萬元;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辰翔公司、鼎佳琪公司承擔。
[法院判決]。
一審判決:(1)陳翔公司應當在判決生效後30日內向陳某平支付未付工程款1593535386 美元和利息884312929元。 (2)鼎佳琪公司9245498在86元範圍內,對上述專案款款和利息承擔連帶責任;(3)判決生效後30日內,辰翔公司、鼎家琪公司應當共同賠償陳某平涉案專案停工損失1297433647元;(四)駁回陳某平的其他訴訟請求。
第二審判決:(一)撤銷第一審判決;(2)陳翔公司應當自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陳某平支付工程損失15935353$86 有利息;(3)鼎佳琪公司9245498在86元範圍內,辰翔公司對判決第二項所發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四)駁回陳某平的其他訴訟請求。
再審判決:一、維持第二審民事裁判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2、撤銷第二審判決第四項;3、陳翔公司、丁家琦公司應當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賠償陳某平停工後9082035損失53元;4、駁回陳某平的其他訴訟請求。
[評論爭議的焦點]。
一陳某平是否為涉案專案的實際建設者
陳某平他已經證明了自己他是涉案專案的實際建設者
陳某平現持有鼎佳琦公司、陳翔公司檔案、專案現場排程會議紀要、涉案專案技術披露、施工設計方案、專案驗收單、檢測報告、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等大量專案現場原始材料, 支援陳某平直接參與涉案專案建設鼎佳琪公司、辰翔公司也認可了陳某平提出的上述案件涉及專案現場各方面的原始證據的真實性。
證人宋某、尹某出庭作證,也證實是陳某平向他支付了工資,並接受了陳某平的指派,在涉案專案中擔任經理。 證人宋某、尹某作為當時負責管理涉案工程的專案經理和證人,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進一步證明是陳某平組織人員、物資、資金進行涉案專案實際建設, 這清楚地證明了陳某平是本案涉案專案的實際建設者。
陳某平所舉證據符合高概率標準
陳某平舉證證明,作為這些原始工程材料的雇主丁家琦公司沒有;作為總承包商,辰翔公司也沒有;這些案件所涉專案全過程的原始工程資料仍存放在陳某的原位。 現有證據已經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陳某平才是實際的建造者。
辰翔公司、丁家琦公司未能舉出證據推翻它陳某平舉證
陳翔公司、丁家琦公司辯稱,陳某平並非唯一實際建造人,臧某某等人為實際建造人,但丁家琦公司、陳翔公司均未提供有力證據予以證實,陳某平舉證不能推翻,應承擔未能提供證據的不利後果。
第二陳某平停工損失索賠是否應予支援。
陳某平存在停工損失
第一審法院依法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建設工程造價意見書》顯示,涉案專案存在12974336該專案索賠47元,原因是“由於資金不足、材料及鋼筋、圖紙等原因導致停工,塔吊、攪拌站、矯直機、切割機、折彎機、電焊機、叉車及周轉物料租賃費未到位”。汽車坡道上的潛水幫浦必須每天排空”。
對此,一、二審法院對異議進行了多輪答辯和質證,丁家琦公司未提交充分證據推翻鑑定意見,其主張缺乏根據,未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援。
停工損失原因
涉案專案停工的損失是發包人造成的,不完全是合同無效造成的。 根據鑑定意見對停工原因的記錄,用人單位對損失的發生負責。
陳某平知道自己不具備涉案工程的施工資質,明知涉案工程未取得許可證,未簽訂合同進入現場施工,導致涉案合同無效,專案停工整改。 由此產生的損失由陳某平有過錯。
巢工流失金額的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涉案建設工程合同無效,應當由各方分擔涉案工程損失造成的損失,並結合案件實際情況。 停機時間損失12974336基數47元,其中70%由丁家琦公司、陳翔公司承擔,30%由陳某平承擔,即丁家琦公司、陳翔公司應共同賠償陳某平因9082035本案涉及的專案停工而遭受的損失53元;
第三利息開始產生的時間問題
1.涉案工程處於未完工狀態
一審查明涉案專案自2024年9月7日起被工程質量監督站責令停工,陳某平在再審中承認其自2024年起退出現場。 彼時,涉案專案尚未竣工、未受理、未交付。
專案價格利息開始累積的時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在雙方未約定付款時間、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未結算的情況下, 二審判決以陳某平的訴訟日期作為計算利息的起始時間,符合本案實際,並無不當。最高人民法院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