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章第三節《刑罰的具體適用》規定了自首和立功,法律規定、司法解釋、規範性檔案也經常將自首和立功並列,這兩種情況都是可以減輕、減輕、免除處罰的常見情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特殊情況下,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撤銷或者不起訴。實踐中,人們容易誤以為自首和立功對量刑從輕或免刑有同樣的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普通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法發2024年第21號)規定:“自首的情形,......基準刑可減少40%;罪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百分之四十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1.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2.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予處罰。 “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對罪稍輕者,自願投案者可以免除處罰,有一般立功情況者不得免除處罰,只有有重大立功情節者才能免除處罰;在減刑幅度方面,有自首情節的低於40%,有一般立功情節的低於20%,一般立功對量刑的影響明顯小於自願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立功案件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法發2024年第60號)要求:“類似情形下,對有自首情有自首情形的被告人的從寬幅度應當適當寬泛於有立功情形的被告人的從寬範圍。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認識適用意見》(作者:周、薛樹蘭、孟偉(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八、對自首立功的被告人的處罰。 一、自願投案自首對量刑的影響一般大於立功表現 《意見》規定:“在類似情形下,對有自願投案情節的被告人的從寬幅度應當適當寬廣於有立功情節的被告人。 這一規定之所以出台,主要是考慮到自首的情節給予了每個罪犯平等的機會,並不是每個人都有機會立功,而且自首比立功更能充分體現罪犯的悔罪態度,因此在認定自首的標準和從寬範圍上應更加寬鬆。 ”
與立功相比,每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自首的機會,但立功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卻沒有自首的機會。 因此,對自願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給予更大幅度的從寬處罰,對有自願投案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高40%)可以減刑幅度是有一般立功情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高20%)的兩倍。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一次自願(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的機會,從而被認定為自願投案,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可能多次獲得普通或者重大立功的機會,因此有重大立功情節(最高50%)及以上的,可以減少基準刑幅度(最高50%)比自願退保的範圍(高達40%)。由於立功的規模和效果沒有上限,重大立功對量刑的影響可能大於自首,在特殊情況和特殊犯罪中,考慮到重大立功情況,甚至可能撤案、不起訴,甚至給予懸賞。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願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並有重大立功功或者......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反間諜法》(2024年修訂)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實施間諜行為,自願投案或者立功的,可以減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有重大立功貢獻的,給予獎勵。 ”
對有自首、立功情形的刑事案件,應當結合自首、立功的具體情況,客觀評估對量刑的影響和具體從寬幅度。
北京市財盛律師事務所主任。
金學空律師。
12月 1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