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跑運動員張培萌在懷孕期間被妻子指控出軌和家暴,離婚分居,跑到婆家搶女兒,並在此過程中毆打婆婆。
三年過去了,經證實,三年前,張培萌因毆打人被行政拘留5天,隨後拒收,否認打人,認為是因婚姻家庭糾紛,帶走孩子的行為並不違法,不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則。
日前,他在另乙個地方被哈爾濱**拘留處罰。
同時,由於張培萌退休後擔任清華大學體育系助教,清華大學教師道德與師風辦公室工作人員表示,張培萌也受到了處罰。
安璐說]此事一時間引發熱議,有網友表示,狠心辣到連婆婆都打了她!這樣的人不應該被解雇嗎?
有人說,清官很難決定家事,也很難說誰對誰對,依法處理就行了,沒必要過度解讀。
也有人說,做對不對做錯!別說乙個老人了!
那麼,我們應該如何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待這個問題呢?
1.家暴不是家事!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如毆打、辱罵、精神虐待、折磨被害人等。
《反家庭暴力法》第3條明確規定,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具體到這個案子,不管是什麼原因,張培萌開始打人,而且是婆婆打的,所以他也說不出什麼話來!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的,處拘留5-10日,並處罰金200-500元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不滿60周歲以上的人”等情形的,處拘役10日至15日,並處罰金500-100元。
可以看出,對張培萌處以5天行政拘留,考慮到家庭矛盾等因素,已經輕描淡寫。
2、張培萌為什麼要搶孩子?搶奪孩子違法嗎?
在實踐中,搶奪子女的原因無非是不想離婚,或者試圖通過帶走子女的方式迫使對方同意相應的離婚條件,例如在財產分割上要求讓步或放棄子女撫養費等。
此前,張培萌的妻子曾公開表示,張培萌主動提出離婚,是有預謀的。 張培萌之所以搶走孩子,應該是後者。
但最高人民法院、全國婦聯發布的《關於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意見》明確指出,不得通過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爭奪撫養權或者阻礙對方行使監護權、探視權。
但現行法律、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缺乏相應的懲戒機制,搶奪、藏匿兒童的法律責任不明確,導致此類事件頻發。
3、為什麼行政處罰是3年前才下達的,直到現在才執行?
《治安管理處罰》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被處罰人對行政拘留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中止行政拘留。
公安機關認為暫停行政拘留不會對社會造成危害的,應當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交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保證人,或者交納行政拘留每日200元保證金,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
從報告來看,張培萌被處罰後,直到現在才被執行死刑,應該在申請暫緩執行的同時申請復議和訴訟。
4、到底十年可以修到同一條船,一百年可以修到同一條船。 夫妻倆,好在一起,好分手!
張培萌不僅是短跑運動員、公眾人物,更是助教、老師,更要注意自己的言行舉止。 且不說有出軌、搶孩子、打老人,確實是身份的喪失!不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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