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類機構主要包括高等教育、職業教育、公立醫院、公共文化機構、科研院所、社會福利機構等。 這些單位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這些單位合併為公務員的訊息尚未得到官方證實,但從實際管理工作來看,這些單位很難納入公務員管理,具體如下:
1、在職能上,這些機構不承擔行政職能,而較多承擔社會服務職能,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公務員是各級人員** 但是,對於八類事業單位來說,這些單位並沒有明顯的行政權力,更多的是為社會提供公益服務,如高等教育、為全社會提供教育服務、為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的公立醫院等,因此, 將這類單位納入公務員管理沒有法律依據,從這個角度看,八類事業單位很難納入公務員管理。
其次,在財政負擔方面,不宜將這些機構納入公務員的管理
在八類事業單位中,各事業單位都有一定的收費許可權,而這些單位只能因其提供的服務而向社會收取費用。 比如公立醫院改造成行政機構後,醫療服務就成了難以確定邊界的服務,但又不能繼續肯定收費,職業教育也是如此,既不利於行業管理,又給財政帶來很大的負擔, 不僅支出大幅增加,而且金融機構的收入也大幅減少,與當前實際情況不符,因此,這些機構在財政收支方面不適合納入公務員管理。
3. 根據編制的現行管理,這些機構不應納入公務員隊伍的管理
按照目前對編制的管理要求,公務員人數只減不增,因此,在很多地方,改革時,行政事業單位的改革是改為公益機構,八類公機構改為行政機關,這樣就會在大方向上增加公務員總人數, 這與現行政策不符,而且從小規模來看,還存在著許多具有事業單位性質的執法支隊,而這類單位比這八類事業單位更適合轉為行政單位,因此,按照現行政策,八類事業單位很難轉為行政機關。
當然,最終能不能成為公務員,還需要以官方的公告為依據,但是在這樣的事業單位工作的人,確實可以期待,如果夢想成真,那將是乙個很大的驚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