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發文稱,某幼兒園舉辦水果拼盤比賽,要求孩子自帶水果,水果種類是抽籤決定的,還有孩子抽到了榴蓮,這讓家長很尷尬,因為榴蓮比較貴,平時都捨不得吃,更別說準備多份了, 而活動安排的費用,更是讓她覺得有些難以承受。家長直接向老師請假,說孩子不會參加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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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不少網友稱其離譜,認為幼兒園要求買的水果**太高,份數太高,家長因消費支出過高而拒絕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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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對自身食物的安全性表示擔憂,認為自身食物質量難以保證,存在兒童食物過敏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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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網記者搜尋發現,這類幼兒園活動在各地都有開展,尤其是在節日之際,除了水果分享、點心分享、抽獎要求自帶火鍋食材等形式活動外,還開展了此類活動。 比如,在不久前的冬至,不少幼兒園推出了“冬至火鍋宴”等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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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家長介紹,一般來說,只要學校舉辦類似的活動,他們就會選擇積極參與,一方面可以讓孩子學會分享和感恩,增強與孩子的互動。 另一方面,它也有助於孩子參與集體活動。 不過,也有家長直言,活動體驗不好,要求他們準備的食物增加了家庭開支,但他們的孩子在活動中分配不合理,很難判斷食品安全和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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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學前教育一線工作者告訴法治網記者,幼兒園確實會舉辦不同的主題活動,幫助孩子培養分享與合作的精神,但普遍對食物分享非常謹慎。 通常,孩子們吃的食物都是學校準備的,不允許他們自帶食物。 但是,幼兒園和老師的教育和風險防範意識水平參差不齊,雖然此類活動的初衷是好的,但存在通知不到位、安排不合理的情況,因此引起了家長的不滿。 她提出,幼兒園注重育兒和教育,食品安全是重中之重。 出於安全考慮,水果和食物不宜由家長攜帶與其他孩子分享,應由公園自行準備或改為其他形式的分享活動。 如果需要開展此類活動,應提前與家長溝通,堅持杜絕浪費的理念,相對公平合理地安排活動,與家長“配合”,家長也應及時與幼兒園溝通疑慮,避免誤會。
指定成分並強制父母攜帶是不合理的。 如果學校組織此類活動,家長有權拒絕參加或抵制參加。 《法治**》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市漢坤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朱啟民表示,指定自帶食物可能導致幼兒食物過敏、食物中毒、外傷、氣管異物窒息等人身傷害後果,家長和網友的擔憂和擔憂並非沒有道理。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幼兒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能夠證明自己已經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幼兒園強制要求自帶食材進入幼兒園參加活動,可能構成在履行教育管理注意義務方面的疏忽,一旦發生上述人身傷害,幼兒園需要承擔侵權責任,並依民法典第1179條賠償醫療費用, 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合理費用為**和**。同時,如果提供有問題成分的父母對損害有過錯,他們也可能面臨侵權損害賠償。 因此,為了消除安全隱患,建議幼兒園盡量取消要求自己攜帶食物進入幼兒園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