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同學問:如果算是賣貨,該怎麼辦稅?現在我想和你談談這個話題。 由於級別有限,如有不妥之處也請詢問海涵,並請指正。 文:李嫻
我們之前已經多次討論過視同銷售貨物的稅務處理。 今天,應讀者朋友們的請求,在後台留言,小編就和大家討論一下這個話題的例子。
[案例]。M控股公司持有M1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80%的股份和M2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100%的股份。 2024年12月,M1收購M2公司100%股權,賬面價值1000萬元,合併日公允價值10000元。 M1支付了1000萬美元的銀行存款對價、400萬美元的存貨對價和678萬美元的公允價值對價。 合併之日,M1公司的資本公積金——資本溢價為700萬元。 請分析一下M1公司這項業務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案例分析】。本案中,以存貨作為付款對價,依法應作為貨物銷售進行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處理。
1. 會計處理
借款:長期股權投資——M2公司1000萬元。
資本公積——資本溢價478萬元。
信用:銀行存款1000萬元。
庫存貨物400萬元。
應交稅額 -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78 (=678 1.)13*13%)
2. 稅務處理
1.增值稅:M1公司以公允價格678萬元的存貨作為付款對價,應作為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處理,確認銷項稅額78萬元。
監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24年第50號)。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有下列行為:視為商品銷售
(六)向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提供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
根據上述規定,M1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78萬元及其附加稅,稅率為13%,增值稅價格為678萬元。
2.企業所得稅:資產權屬發生變化且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的,按照規定確定收益為銷售,按照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M1公司根據存貨678萬元確認同銷貨物收入600萬元,視同銷售貨物成本400萬元作為付款對價。
M2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應確認為1678萬元(=1000+600+78)。
監管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遺棄資產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24年第828號)。
【結論】企業以存貨作為支付對價的,增值稅所得和企業所得稅所得按貨物銷售同期確認,並進行相應的稅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