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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科技部公布了關於印發《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辦法》的通知。
科技部關於印發《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辦法》的通知
國家科學技術獎2024年第2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計畫單列市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各有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工作,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辦法》。 特此向您發出,請您遵守。
科技部.
12月 6, 2023.
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實行提名制度,不接受自薦。 為明確提名責任和提名辦法,優化提名流程,規範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工作,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活動的專家、組織、有關部門和地方**(以下簡稱提名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應當堅持黨的全面領導,遵循黨和國家立功立功、立功榮譽的基本方針,充分發揮科技創新獎的激勵作用,體現時代、先進性、代表性, 自覺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四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應當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經濟主戰場、國家重大需求、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緊密結合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強化對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的激勵作用。 鼓勵前沿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加強對國家重大科技任務、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重大專項的扶持。
第五條 被提名人應當堅持道德至上原則,以學術水平為重要標準,秉持科學精神,發揚良好的作風學習風貌,按照《條例》等規定對候選人的政治、品行、水平、作風、誠信等情況進行審查,嚴格履行提名職責。 答辯、異議、來信處理。
第六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工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干涉,接受科學技術獎監督委員會、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七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活動由科技部負責組織,相關具體工作由國家科學技術獎勵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公室)承擔。
第二章 提名資格
第八條 具有提名資格的專家(以下簡稱提名專家)包括:
1)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以下簡稱最高獎項獲得者);
2)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以下簡稱院士,不包括外籍院士);
3)2024年(含)以後,國家自然科學獎二等獎及以上、國家技術發明獎一等獎及以上、國家科技進步獎一等獎及以上(以下簡稱一等獎)。
最高獎項獲得者不設年齡限制,院士年齡不超過75周歲,首屆**年齡不超過70周歲。
被提名的專家應具有良好的學術聲譽,模範實踐科學家精神,嚴格遵守科研誠信。
第九條 符合提名條件的組織包括:
1)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
2)熟悉本學科或行業發展趨勢、社會信譽良好、管理規範的全國性學會、行業協會,一般承擔全國社會科學技術獎勵。科技部應當在聽取有關部門意見、開展第三方評估的基礎上確定組織名單,並向社會公布,並實施動態調整。
第十條 具有提名資格的有關部門和地方**包括:
(一)**及國家機關有關部門;
2)**軍委科技部;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計畫**專項城市人民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4)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可以提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十一條 涉及***的保密事項,只能由**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軍事委員會科技部門或者地方**提名。
第三章 提名程式
第十二條 評獎機關應當在每次提名開始前向社會公開發布啟蒙提名工作的公告,明確提名原則、優先次序和程式。 提交提名材料的截止日期不得早於提名通知發出之日起30日。
第十三條 組織、有關部門和地方**(以下簡稱提名單位)應當建立規範的遴選機制,提名前以適當方式徵求相關專業領域不少於5名專家的意見,經評審評選出最佳提名。
第十四條 被提名人按照國家科學技術獎的標準和條件,提出獎勵型別和等級的建議,獲獎者的獲獎情況和獎勵級別由評審組織審議。
第十五條 提名人應對提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確保支援提名的資料、指標、學術成果、候選人貢獻等證明材料完整、真實,客觀反映學術價值、應用和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提名人應當聽取候選人所屬單位的意見,候選人所在單位應當在徵求有關紀檢監察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做好審查核對工作。
第十六條 候選人所屬單位應當根據需要,在本單位範圍內公示候選人基本情況。 如組織、相關部門及地方**提名,提名單位一般應以適當方式予以公示,專家提名由頒獎辦公室組織。 只有在公示後無異議,或有異議的情況下,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處理且不影響提名的情況下,方可進行提名。 涉及***的保密事項,應當在適當範圍內公示。
第四章 提名條件
第十七條 每名被提名專家每個評審週期可提名一項國家科學技術獎。 一般由3名院士或5名專家(第一或院士)共同提名,第一人為主要負責專家,與候選人同一法人單位的被提名專家不超過1人。 最高獎獲得者可獨立提名; 國家自然科學獎或技術發明獎專案只有一名候選人,可由一名院士獨立提名。
第十八條 提名專家不得是當年國家科學技術獎候選人,不得參加提名專案的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
第十九條 提名專家應當在其熟悉的學科範圍內提名。 原則上,組織單位在學科、行業範圍內提名,相關部門原則上在部門、系統範圍內提名,地方**原則上在本區域範圍內提名。
第二十條 有關部門和地方可以指定其職能部門負責科學技術工作,組織提名工作。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可指定有關機構組織提名工作。
第二十一條 提名人應當提名真正作出創造性貢獻的科學家和一線科技人員,僅從事組織領導、行政管理或者輔助服務的人員不得為國家科學技術獎候選人,但專案負責人、專案首席科學家等領軍技術專家除外。 同一提名專案的候選人應根據其貢獻的大小進行排名。
第二十二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的提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並加強保密管理。 除涉及***的機密事項外,其他提名材料不得含有保密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條例、《軍事秘密條例》及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提供具有相應保密許可權的單位出具的審查意見。
第二十三條 在科學技術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個人和組織不得提名國家科學技術獎:
(一)危害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或者違反倫理道德的;
2)有科研不端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禁止參加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活動;
3)科技部另有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同一人選或者同一科學技術含量不得重複提名同一年度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和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二十五條 提名人、候選人應當按要求參加評審過程中的答辯工作。 主管專家因客觀原因不能參加答辯的,可以指定一名被提名專家參加答辯; 經組織、有關部門和地方**提名的,提名單位可以委託一名專家代表參加答辯。
第二十六條 被提名人在處理異議、請願過程中,應當配合評獎機構進行調查核實,評獎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審查處理。 其中,由專家共同提名的專家牽頭承擔相關工作。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調查核實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五章 紀律與懲戒
第二十七條 被提名人應當在提名工作中嚴格遵守相關工作紀律,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索取、收受財物,不得利用被提名人的身份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不得進行任何可能影響公正性評比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提名人未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履行相關責任的,由科學技術部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根據事實、情節、後果和影響,給予下列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給予批評通報,並暫停其提名資格。情節嚴重的,由所屬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二)未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承擔答辯和調查核實責任的,給予批評通報,並暫停其提名資格,限期吊銷其提名資格。
第二十九條 被提名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提名過程中收取費用、索取、收受財物,冒用被提名人身份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進行可能影響評定公正性的活動的,依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科技活動違法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 科學技術部視事實、情節、後果和影響,給予批評通報,停職2至10年直至取消其提名資格等處分。由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候選人和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要求如實向被提名人提供有關材料,不得開展任何可能影響提名公平公正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 候選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依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科技活動違法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技活動評價委託委託請求處理規定(試行)》等有關規定, 科學技術部根據事實、情節、後果和影響,給予下列處理:
a)未按要求向被提名人如實提供相關材料,給予批評、取消參賽資格、禁止參加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活動2至10年等。
2)對可能影響提名公平公正的活動,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參賽資格、禁止參加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活動2至10年內,相關負責人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科技部建立科研嚴重失信提名人、人選“黑名單”制度,將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科研誠信方面有嚴重失信行為的個人和組織記錄在資料庫,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科學技術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