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律師張靜答:是的。 宅基地房屋雖然不能賣給非經濟合作社成員,即使出售也無效,但宅基地上建房屋的繼承不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限制。 即使繼承人是外國人,他也可以繼承宅基地的房子。 但需要注意的是,繼承人只能擁有房屋使用權,一般不能將宅基地證書轉讓給自己名下。 這是因為廣州現行法規規定宅基地出讓必須滿足幾個條件,其中之一就是轉讓必須得到經濟界的同意,而在實踐中,經濟界一般不同意轉讓。 因此,繼承人只能使用房屋、居住或出租房屋等,一般不能申請建造、改建、改建等。 當房屋自然坍塌時,宅基地將被經濟共同體收回。 張律師提醒:為什麼我們在文章中多次提到“一般”?因為宅基地房屋的管理因村而異,就算是在廣州,比如說,中心城區是絕對不允許占用的,而郊區可能由經濟共同體同意轉讓,所以不能說得太絕對。 在隨後的案件中,法院認為宅基地房屋可以由另乙個村莊的人繼承。
判決書摘錄:
雖然宅基地使用權確實與特定的社會身份有關,不能單獨繼承,但上述宅基地已經有房屋,法律不限制地上房屋所有權的繼承,因此李大兒以不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由主張李二女不享有上述宅基地的使用權是不成立,本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