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農業農村廳近日印發《福建省雜交水稻種子生產管理辦法》。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福建是全國最大的雜交水稻種子生產基地,2024年全省25個雜交水稻種子生產基地的種子生產面積將達到57個92萬畝,種子產量118億公斤,承擔了全國近40%的雜交水稻種子生產任務。
隨著我省種業規模的快速發展,出現了種農經驗不足、風險意識不足、種子生產經紀人隊伍龐大、質量參差不齊、種子生產基地重視不足等一系列新情況、新問題。 以及薄弱的基礎設施條件。省種子站站長趙杰良表示,作為全國首個省級制定的雜交水稻種子生產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對全省雜交水稻種子生產、管理服務、糾紛調解、監督檢查等方面的規定加強了雜交水稻種子生產管理。 規範種子生產秩序,提高種子質量,促進種業持續健康發展。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工作。 今年是中國克服雜交水稻困難50周年。 在過去的半個世紀裡,雜交水稻技術幫助中國利用了世界不到9%的耕地來養活世界近五分之一的人口。
好的種子在這方面起著重要作用。 福建的雜交水稻種子生產產業始於20世紀70年代。 40多年來,行業不斷發展壯大,分工明確。 種子生產企業、種子經紀人、種子生產者是種子生產行業“金字塔”中的三個主體。
以全國最大的雜交水稻種子生產基地劍寧為例,常年在本地註冊生產的種子生產企業不下70家。 這些企業委託種子經紀人組織當地農民在田間進行種子生產。 在建寧,有300多家持牌種子經紀人。
如何規範三者關係,明確各方責任?
《管理辦法》明確,種子生產企業開展種子委託生產,應當與種子經紀人、種子生產者簽訂委託種子生產合同;種子經紀人在授權範圍內組織種子生產時,應當與種子生產者簽訂種子生產協議。 其中,生產合同必須載明生產品種、地點、面積、數量、質量標準、付款方式、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明確品種的權屬和父母所有權。 同時,種子生產企業應對受託方的生產行為進行監督,並提供技術指導和培訓。 種子經紀人和種子生產者應及時報告種子生產事項。
種子經紀人與企業、農民相連,是種子生產產業鏈中的一環。 在長期的實踐中,福建種子生產基地探索了經紀人團隊管理的獨特經驗。 例如,2024年,建寧縣實施了種子生產者持有證書和黑名單制度的機制。 這些基層創新也被納入《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提出,農業農村部門要開展種子經紀人職業培訓,落實種子經紀人持證制度對轄區內的種子生產經紀人進行登記,並建立誠信檔案。 種子生產企業、種子經紀人、種子生產者無證生產、未按規定備案、侵犯植物新品種權利、非法生產轉基因種子、搶購搶購、私自留轉賣他人依法生產的種子的,農業農村部門可以將其列入重點監測名單。
質量是第一位的。 雜交水稻種子生產和田間栽培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生產方法。 種子生產者需要將親本交錯種植在種子田中,等到它們同時抽穗和開花,然後人工拉花授粉。 一旦其他父系父母的花粉被風吹走,就很可能會引發插花,導致種子產生純度參差不齊的種子。 為保證種子質量,行業逐步形成相應的技術規範:不同雜交組合種子生產地塊之間,距離至少為100公尺,親本開花期應至少間隔25天,通過時空隔離,防止插花和束粉。
這些技術規範在《管理辦法》中提煉為具體規定。
《管理辦法》明確,應以種子生產安全隔離為首要條件,使種子生產田地集中、連續,原則上乙個相對獨立的種子生產基地隔離區只允許乙個種子生產企業或種子經紀人安排種子生產。
《管理辦法》還要求,種子生產企業要根據種子生產組合、氣候特點、田間條件等制定種子生產計畫,指導種子生產者做好種子生產田間管理工作;建立並維護完整的種子生產檔案,確保全程可追溯;嚴格遵守植物檢疫制度。 此外,種子生產企業在大規模生產新品種種子前,應至少進行一年的小面積試生產,未經試生產的新品種不得直接進行大面積種子生產。
值得一提的是,《管理辦法》提出積極推行種子質量認證制度,即由有資質的第三方認證機構,按照相關標準和規範,對農作物種子及其生產過程進行合格評定,並頒發認證證書,授予認證標誌,提供信用和質量背書。 該制度被視為良種的“信用證”,種子企業的“體檢證明”,國際化發展的“護照”。
不久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農業農村部聯合印發了《關於開展農作物種子認證工作的實施意見》,標誌著國家實施的農作物種子認證制度正式建立。 福建去年啟動了農作物種子認證試點,在建寧、臺寧、寧化、尤溪等4個國家級種子生產大縣5家試點企業共安排了10個水稻品種進行認證管理試點。
此外,《管理辦法》還要求加強行業自律,鼓勵成立種業協會,將種子生產企業、種子經紀人、從事種子生產的種子生產企業納入轄區。 種業協會應當充分發揮行業協調、服務、維權和自律作用,做好會員管理、服務和技術培訓,開展行業信用綜合評價。
解決爭議。 雖然不乏生產標準,但種子生產過程仍然充滿不確定性,甚至導致種子生產企業、種子經紀人、種子生產者之間發生糾紛。
串粉發生後,善後如何處理,如何理清各方責任?如果種子質量不達標,誰來承擔損失?省農業農村廳在制定管理辦法過程中,對全省雜交水稻種子生產基地進行了深入研究,充分聽取了基層一線的意見和建議,梳理了不同的糾紛情況和調解方案
因種子生產安全隔離要求造成其他農戶損失的,由種種生產企業或種子經紀人與農戶協商解決,原則上參照當季當地農作物可獲得利潤損失進行賠償;因合同約定在種子生產基地隔離區種植其他水稻品種,造成安全隔離條件不達標的,原則上予以切割,由切割方承擔損失;因種子生產企業提供的種子生產計畫與實際生產存在偏差,導致相鄰不同種子生產組合的開花期重疊的,雙方的種子生產企業或種子經紀人應協商解決,原則上做到“小而留”;種子生產企業提供的親本種子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因親本生育問題造成損失的,原則上由種子生產企業承擔相應損失。 (記者張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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