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學、邏輯學、幾何學都是先天的認知形式,或者說是觀察和認識事物的規則模式,其他辯證模式如因果關係、形式和內容、現象和本質,以及肯定、否定、否定、否定的辯證法模式也是如此
要理解事物的規律,首先要以規律的模式或先天認知形式為前提。 你認識哪些規律,是量規律、空間形態規律還是經濟規律?例如,在研究人和物體時就是這種情況,在研究一堆芒果時也是如此。
我們常說要研究社會規律,但是我們應該研究什麼社會規律呢?無論是研究生產力決定生產關係的規律,還是研究社會發展五個階段的規律;究竟是研究物質決定意識的規律,還是勞動決定價值的規律,這裡首先要有相應的規律模型。
有了具體的法律模型,在這個法律模型的基礎上,可以進行事實材料的替換和法律模型的比較,從而揭示相應的法律。 嚴格地說,馬克思運用他的勞動價值論規律模型,對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的現象和材料進行了大量的替代、分析和研究,從而得出了許多有意義的結論,如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商品價值的規律、剩餘價值規律等。 等等。
事物的規律在本質上應該是無限多樣的。 觀察者從哪個角度對事物進行抽象的觀察,研究事物的哪個方面的規律,就有可能揭示出與規律模式相一致的規律。 沒有規則的模式,你甚至不知道該遵守什麼,那麼你能談什麼樣的規則呢?
使用法則模型研究事物規律時,另乙個需要注意的問題是規律模式的規範性、可觀察性、可測量性和可把握性特徵。 有規律性的模式,儘管它們似乎很容易應用,而且到處都有它們被確認的地方。 但是,由於它沒有標準化,不容易觀察和測量,而且這種規則的模式嚴格來說並不多,意義不大。 比如,如果我們用否定之否定,或者河東30年、河西30年的法則模型,我們理解了歷史現象,情況就是這樣。
因為模式本身並不規範,“肯定”指的是什麼,“否定”指的是什麼?或者說30年有多長,河東和河西有什麼區別?如果這些東西是模糊的,那麼應用這些模型對歷史現象的解釋就是武斷的。 它無非是看到歷史現象的變化,從一種情況到另一種情況。 但它究竟會如何變化,人們仍然不知道。 我們需要研究的規律是要了解具體的變化,比如加熱水,水的溫度會發生變化,會發生什麼?“當它達到 100 度時,它就會沸騰”。 這就是自然科學如何解釋水的變化規律。
我們知道人是要改變的,但人如何改變,無論是從生到死,還是從死到生,都是乙個關鍵的改變趨勢。 無論是從小到大,還是從弱到強的變化,這一點也需要明確。 否則,你只是說它會像這樣改變,那樣改變是沒有多大意義的。
舉個運用辯證法的例子,解放前我們在生產關係上實行私有制,解放後實行集體化。 在解決了農業集體化經營的問題之後,我們又以大額一次性的形式實行了私人家庭管理。 目前,私人管理存在很多問題,我們有一種向公有制轉變的傾向,這似乎是否定中的否定。
但這種對否定之否定的理解,應該說是模糊的、沒有方向的。 公有制是現實的還是私有制的現實?公有制是合理的,但合理在哪裡?私有制有效,但為什麼有效?對此應該有乙個明確的宣告,否則我們的這種改變就是一種翻轉蛋糕式的改變。
還有黑格爾的“存在是合理的,理性是存在的”的定律模型,首先,我們應該弄清楚這個合理的“理性”是什麼樣的理性它是自然法則的原理,或者說是人類理性所追求的理性。 如果按照自然法則的“原則”,蘋果長在蘋果樹上,這就是它存在的合理性;如果說黑格爾的“理性”是人的理性追求,那麼當社會發展越來越走向自由和平等的時候,那麼我們也可以說這個現實是合理的,因為它越來越符合人們的理性追求。
但顯然,這是兩種不同的規律模式。 為了有效地利用黑格爾的法學模式或先天的知識形式,必須統一這種對“理性”性質的規定。 其次,這個“原則”也應該具有可衡量、可把握的標準化特徵。 也就是說,什麼是合理的,什麼是不合理的,這必須是清楚的、感覺到的和衡量的。 如果不是這樣,黑格爾的法則模式就像伸出手指對僧侶**的三個候選人的考試結果一樣模糊,結果可以用各種方式解釋,因此毫無意義(見最康德的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