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1日,在成都地鐵西浦站與世紀城站之間,發生了一起備受社會關注的“成都地鐵陷害**事件”。 這起事件源於羅某某和曾某某兩名女子,她們與一名姓何某某的男子發生誤會。 他們懷疑這名男子在地鐵上**他們,但實際上,這只是乙個誤會。
這一事件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討論。 何某某以名譽權受損為由向成都軌道交通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羅某某、曾某某、成都地鐵運營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共計5萬元,並要求三方連續十日在涉案地鐵車站宣讀賠禮道歉書。
12月12日,成都軌道交通第一法院公開宣判此案。 經審理,法院認為,羅某、曾某雖然對何某某存在誤解,但其行為並不構成對何某某一般人格權的侵犯。 因此,法院不支援賀某的訴訟請求。
經過詳細調查,法院恢復了事情的真相。 2024年6月11日晚22時32分許,何某某從西浦站乘坐地鐵前往世紀城站。 在火車上,羅某某和曾某某發現何某某的鞋子上有閃光,懷疑他是**他們。 於是,他們和何某某發生了爭執。 爭吵中,何某某主動脫鞋,讓他們檢查。 接到羅某某和曾某某的反饋後,地鐵保安過來,用手拉住何某某的右臂,通過對講機向轎廂控制室報告。 徵得同意後,保安員引導三人在金城廣場站落車,交由車站下層站台值班站長辦理。
在警務室,經過警方的調查和調解,羅某某和曾某某向何某某鞠躬道歉,何某某回答說:“你的道歉是你的事,我絕對不接受。 本案中,警方對事發過程和案情進行了登記,並由何某某、羅某某、曾某某簽字確認。
那麼,法院為什麼要做出這樣的決定呢? 首先,法院認為,羅某某與曾某某之間的誤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為他們誤以為何某某就是他們。 但是,他們的行為方式有問題。 同時,誤會事件雖然對何某某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但影響範圍較小。 因為在報警後,羅某某和曾某某已經及時當場道歉,接受了警方的批評和教育。 法院認為,他們道歉的方式與誤解的影響範圍和程度相稱。
其次,法院還認為,糾紛發生後,羅某某、曾某某並未在網路、**等社會層面傳播資訊。 誤會事件為公眾所知,**是因為何某某在網際網絡上發布資訊。 因此,該事件在公眾層面的影響不應歸咎於羅和曾。
綜上所述,法院認為,羅某、曾某不構成對何某某一般人格權的侵犯。 因此,他們不承擔任何賠償或道歉的責任。 這一判決也得到了廣大網友的認可和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