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生意不好,沒錢還,年底我還不準備做,你把我店裡的裝置賣掉! ”
好的你可以!
12月1日,海淀法院執行局方妍一行一大早就開始做外出的最終確認。
這本來是一起簡單的勞動爭議案件。 申請人原為被執行公司的健身教練,因健身房經營困難、拖欠工資,申請人向海淀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因未簽訂勞動合同10萬元而拖欠的工資和工資差額。 後來,公司因對裁決不滿意,向海淀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和解,確定公司分三期向員工支付5萬元。 民事調解協議出具後,公司仍未履行,勞動者作為權利人向法院申請執行。
上午9時,執法隊配合協助司法拍賣的工作人員,前往被執行人所在地的健身房,規劃盤點和司法扣押,準備“幹大做”。
眼看法官到了行刑現場,被處決的公司全體員工都瞎了眼! 於是就有了這樣的對話。
法官,我給錢,我現在就付,馬上付! ”
你不是說你沒錢嗎? 你不是向法院申請對健身房的器材進行實物扣押和拍賣嗎?
“我錯了,沒想到你是認真的! ”
雙方糾紛一經法院確認並取得生效法律文書,即受法律保護,法院將盡一切措施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我在法律上是盲人,什麼都不懂,我其實對他們很生氣!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要以賭博為藉口,不要把法律當孩子的遊戲,任何無視法律權威的行為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與被執行公司負責人康某溝通後,他表示,自己之所以一直拖著不付錢,是因為他覺得公司從開業開始就善待每一位員工,不僅支付高薪,還保證了豐厚的福利。 康某表示,他對申請人的一系列做法深感反感,因此對法院作出的生效文書有很大的牴觸情緒。
在被執行公司因賭博導致延遲履約的案件中,執行法官對公司負責人進行了嚴厲的訓誡,並就被執行人經營中可能存在的服務合同、勞動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簽訂等一系列法律風險進行了友好提醒, 本案偵查階段可能存在的,對每一起執行案件實行普法宣傳。最終,被執行人按照民事調解協議的約定,一次性支付了因延遲履行法定執行義務而應付的案件應付金額和應付利息,從而成功解決了一起歷時兩年的勞動案件,妥善化解了因“賭博”引發的糾紛。
法官提醒,用人單位應規範用工管理,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者月工資的兩倍。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積極履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被執行人在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規定的期限內未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當加倍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被執行人未在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給予遲延履行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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