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主播王旭接連遭查處,娛樂圈稅務合規

Mondo 社會 更新 2024-01-30

2024年9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發布《關於加強娛樂領域從業人員稅收徵管工作的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娛樂領域從業人員的稅收徵管工作,提出進一步加強娛樂領域從業人員(如明星藝人、娛樂業從業人員、明星藝人、娛樂業從業人員、娛樂娛樂業從業人員、娛樂娛樂 網路主播等),重點加強對明星藝人、網路主播經紀公司和經紀人及相關製片人的稅務徵管,進一步加強對娛樂領域從業人員的稅法教育和宣傳引導。

在中宣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的重點關注下,娛樂業日益成為稅收問題打擊最嚴重的領域,不少從業者接連被“鉅額罰款”。

國家稅務總局官員**)1、明星主播遭檢查處罰——近期案例。

2024年9月,網路主播袁某某因未依法申報納稅申報、少繳個人所得稅、違法列舉其控股關聯公司部分用於個人消費的消費支出,被控稅款、滯納金和罰款, 少繳個人所得稅,被徵收稅款、滯納金、罰款共計297項38萬元。 其所屬企業存在違規少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涉稅問題,將用於個人消費支出,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被追繳稅款、滯納金、罰款共計132項98萬元。 同月,另一位網路主播吳某因未依法申報納稅而少繳827個人所得稅91萬元,其中362件為虛報,通過轉換所得性質逃逸個人所得稅罰款18萬元,累計徵收稅金、滯納金、罰款共計1359元080,000元。 2024年7月,網路主播吳某某因未依法報稅少繳個人所得稅210共收繳稅款57萬元476項,徵收滯納金、罰款共計476項75萬元;2024年4月,網路主播姚某某以虛假申報方式逃逸個人所得稅2363萬元,共收回稅款、滯納金、罰款545元80000元.......

除了近年來新興的網路主播行業外,傳統演藝行業也成為鉅額罰款打擊最嚴重的領域:2024年11月,知名藝人吳某某因利用虛構業務轉換收入性質,通過境內外多家關聯企業隱瞞個人收入偷稅漏稅95 億美元加上其他少繳稅款 084億元,追繳稅款、滯納金、罰款共計6個0億元;2024年10月,明星範某某分拆合同偷繳個人所得稅618萬元,少繳營業稅及附加112萬元,共計730萬元,其所在企業(含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少繳248億元,其中134億元。 對於上述違法行為,責令範某某按時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8億多元.......

近期一些案件的詳情:

案例一:重慶市稅務局第七稽查局依法辦理袁某某及其所屬企業偷逃稅款案。 袁某某被重慶市稅務廳提醒、催促整改、約談警告後,整改仍未完成,其所屬企業涉嫌偷稅漏稅。 經查,袁某某取得部分勞動報酬,未依法申報納稅,少繳個人所得稅;個人消費支出的一部分在其控股關聯企業中非法發放,少繳個人所得稅。 其下屬企業存在違反個人消費支出規定少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等涉稅問題。 對此,重慶市稅務局第七稽查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袁某追繳稅款、徵收滯納金、處以罰款共計297項38萬元。 追繳稅款、徵收滯納金並對其關聯公司處以罰款,共計 132 人98萬元。

案例二: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第三稽查局依法辦理網路主播吳川偷逃稅案。 經查,吳某於2024年至2024年取得網路直播收入,未依法申報納稅,少繳個人所得稅82791萬元,其中362件為虛報,通過轉換所得性質逃逸個人所得稅18萬元。 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第三稽查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吳某稅款、徵收滯納金、罰款共計1359處080,000元。

2、娛樂業為何成為稅務稽查的重點。

1)一般收入比較高,財富創造速度比較快。

無論是之前“208萬”的天價片酬,還是日收入百萬甚至千萬的頭部網路主播,這一現象都反映出明星和網路主播逐漸成為國內新興富豪群體,總體收入更高,創收速度更快。

在中國文化娛樂產業繁榮發展的背景下,大眾對文化娛樂的需求日益增加,龐大的文化娛樂市場逐漸形成。 在巨大的需求下,明星集團可以通過增加演出費和工資來實現收入和財富的快速積累,還可以通過廣告代言進一步獲得收入和增加收入程度。 此外,網際網絡電商的井噴式發展也為網路主播高速創收提供了平台和機會。 線上主播和經紀機構可以通過收取佣金等費用來產生收益,同時通過空頭平台提高**的費率,增加自身流量,實現流量變現。 更高的收入意味著更高的應納稅額和更高的合規成本,然而,娛樂業從業者的稅務知識通常不如財富的增長速度快,這也使得稅務違法行為頻發。

2)成本支出和收入結構相對簡單,尚未形成合理的結構體系。

一般情況下,娛樂圈從業者的收入雖然比較高,但收入種類比較簡單,收入對應的利潤高,成本低,還沒有建立起全面合理的公司制度。 在稅收徵管過程中,上述情況的存在使得“稅務警報”的可能性增加,稅務稽查和稽查難度較低。

3)從業人員普遍對稅務知識了解不夠。

藝術行業有專業化“,在稅收領域尤其如此。 在娛樂圈中,明星和主播由於收入多元化、經營型別豐富,往往以不同稅種納稅。 此外,由於稅務知識專業性強、複雜,明星和網路主播通常缺乏對稅務知識的系統了解,容易忽視個人和公司稅務問題。

3、娛樂業從業者不注意稅務合規的後果。

1)稅收處罰。

娛樂業從業人員偷稅漏稅,將受到追繳稅款、滯納金、罰款等行政處罰。

滯納金計算:

自逾期稅款之日起,按日收取逾期稅款5/10,000的滯納金。

滯納金 = 逾期繳納稅款和滯納金加稅率的逾期天數 (0.)05%)

罰款計算:

1.納稅人擅自偽造、變造、隱匿、銷毀賬簿、會計憑證,或者在賬簿中多列支出或者遺漏、少報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拒不申報、虛報納稅,不繳納或者少繳應納稅額的,屬於偷稅漏繳罪。 納稅人偷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處未繳納或者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偽造納稅計算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納稅人未報稅,未繳納或者少繳應納稅額的,由稅務機關處以不繳納或者少繳稅款額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3.納稅人不繳納應繳稅款,以轉移、隱瞞財產等方式阻礙稅務機關追繳欠款的,由稅務機關處拖欠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4.扣繳義務人對未代扣代繳、應收但未代收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向納稅人追繳稅款,並處應代扣代繳、不代扣代繳、應收稅款額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2)刑事責任。

此外,納稅人以欺騙、隱瞞等手段虛報或者不報稅,逃繳稅款數額較大且佔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佔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不按期繳納應納稅額,採取轉移、隱匿財產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拖欠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及/或處以欠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拖欠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三條)。

3)違約賠償。

娛樂業從業者除了要承擔稅務本身的行政或刑事責任外,還可能承擔違約責任。 現階段,部分投資人、品牌商家、經紀公司(簽約方)在與明星、主播等娛樂人員簽訂合作協議時,會要求藝人遵守稅法法規並繳納稅款。

4)職業受到很大影響。

對於娛樂圈的逃稅者來說,偷稅漏稅會對他們的職業生涯產生很大的負面影響。

早在2024年,國家廣電總局就正式發布了關於“**不良藝人”的通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辦公廳關於加強廣播電視節目、影視劇和網路視聽節目製作傳播管理的通知》, 並開展了《**》2024年4月,國家網際網絡資訊辦公室印發《關於開展“清除整治網路直播及短劇**領域亂象”專項行動的通知》,通知指出要堅決遏制不良藝人非法復出行為,嚴治被封賬號“跨平台註冊”、“站外引流”等變相復出行為。

因此,一旦沾染上偷逃稅的汙點,將對相關娛樂行業從業者的職業發展造成毀滅性的打擊。

四是如何做好娛樂行業重點群體的稅務合規工作。

1)事前:稅檢前。

聘請專業法律機構,從企業端和個人端進行稅務風險緩釋和優化安排

1.盡職調查(“稅務實質檢查”):進行稅務法律盡職調查,全面梳理涉稅問題,提出解決方案,主動化解相關風險;

2.合規建設(“稅務計畫”):全面梳理企業和個人收支、發票使用規範等情況,建立企業和個人稅務合規制度(如發票使用、商務合同等憑證留存等);

3.稅收優化:建立合理的稅收優化制度,充分利用現行稅收優惠規則,合理降低稅收成本

4.企業架構建設:構建合理的企業架構體系,通過企業體系開展日常業務;

5.個人所得稅合規:在專業指導下集中梳理個人所得稅問題、完成收入性質確認、年度匯算等工作,履行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

通過上述方法,可以從企業和個人層面的現有風險緩解、未來風險防控、稅務合規優化三個維度解決稅務問題。

2)事中:遇到稅務提醒或稅務稽查時。

如果企業或個人有稅務問題,稅務局通常不會直接進入檢查和處罰階段,而是會通過提示提醒、督促自查整改(要求提供自查報表檔案)、約談警告等方式,給予企業和個人自查處理的機會。

在稅務監管日益規範的背景下,稅務稽查通常具有相對充足的依據,而新金稅制度的推出,大大降低了“找關係做事”解決稅務問題的可能性。

在此背景下,娛樂圈從業者要牢記“兩要兩不”的原則。

首先,要積極重視,不要拖延回覆,消極解決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保稅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納稅爭議時,必須按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先行繳納或者發放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擔保, 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換言之,如果涉及稅務處罰決定,即使您對處罰決定不滿意,也必須提前繳納稅款或提供擔保,同時聘請專業機構處理涉稅糾紛。 否則,即使稅務局最終改變處罰決定,根據《稅收徵管法》第32條的規定,仍屬於“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或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情形,企業或個人仍需繳納滯納金

二是要專業化處理,聘請專業機構對企業涉稅風險進行全面核查並設計解決方案,如實向稅務機關披露上述風險和解決方案,力爭取從輕處罰,降低影響。

總結:網路主播、當紅明星連續稅務處罰、“毀掉”事業的案例,也表明了稅務機關在娛樂領域和網路直播行業繼續加大稅務監管力度的決心。

在此背景下,稅務合規不再是娛樂圈從業者的“首選”,而是成為“重中之重”的“必答題”。

從企業和個人的雙重維度,以及事前防控、事中處理兩個方面來看,利用盡職調查、稅務合規、稅務優化等專業解決方案解決娛樂行業的涉稅問題,將成為所有娛樂行業從業者下一階段應該關注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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