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條,包括一般規定、預防與治理、辦案、涉案財物識別和處置、涉及國家工作人員的有組織犯罪處理、國際合作等章節。 《反有組織犯罪法》系統總結了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實踐經驗,確保清除有組織犯罪、掃黑除惡工作在法治軌道上常態化開展。
讓我們深入了解反有組織犯罪法習!
習第一點
釐清有組織犯罪和惡性武力組織的概念
什麼是有組織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了組織、領導、參與犯罪性質的犯罪以及犯罪性質的組織、惡勢力實施的犯罪。 (第2條)。
什麼是惡意組織?經常聚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在某一地區、某個行業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作惡、壓迫群眾,擾亂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造成較差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性質十分惡劣的犯罪組織。 (第2條)。什麼是軟暴力?為獲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響,有組織滋擾、糾纏、喧嘩、聚眾造勢等,對他人形成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社會經濟秩序的心理脅迫的,可以認定為有組織犯罪的犯罪手段。 (第23條)。
學習習要點2
嚴打嚴懲黑惡犯罪
依法嚴懲利用網路實施有組織犯罪行為;對黑社會性質犯罪人員採取與普通罪犯不同的措施。
網際網絡不是法律之外的地方!利用網路實施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有組織犯罪。 (第23條)。出境限制受到限制!公安機關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可以決定採取限制犯罪嫌疑人出境的措施,並通知出入境管理機構執行。 “(第29條)。依法嚴治!對有組織犯罪的組織者、頭目和骨幹分子,要嚴格把握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全面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罰款等處罰。 (第22條)。一種不同於普通犯罪的拘留手段!有組織犯罪案件可以採取拘留、單獨拘留、單獨拘留等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措施。 (第30條)。異地執行,慎重減刑假釋!對犯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人或者惡勢力組織的頭目,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應當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執行。 需要減刑、假釋的,應當報省級監獄管理機關審查後提請人民法院裁定,法院審理案件時,應當通知檢察院或者執行機關參加審判。 (部分。
三。 十。 五,三十。
6. 37)。
學習習點 3.
“爭財斷血”,剷除黑惡勢力經濟基礎
全面查處、凍結、追繳、沒收黑社會性質犯罪相關財產。 加大反洗錢力度,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共同打擊涉嫌洗錢活動,打擊涉黑犯罪犯罪。對房產進行全面調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辦案需要,可以對涉嫌有組織犯罪的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進行全面調查。 查詢、凍結存款、匯款、債券、股票等資產。 部分特殊資產,經法定程式後,可以先於變現、變賣、拍賣。 定罪、量刑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不能說明財物合法的,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部分。
三。 十。 九、四十、四。
十。 3. 第45條)。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加強反洗錢工作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監督督促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 發現與有組織犯罪有關的可疑交易活動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進行調查,經調查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可以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查詢與有組織犯罪有關的資訊和資料,請求協助調查與有組織犯罪有關的可疑交易,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及時答覆。 “(第42條)。
學習習要點4。
深挖黑惡勢力“保護傘”,嚴防黑惡勢力滲透基層
保證“破傘破網”。第五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應當進行全面調查:
(一)組織、領導、參與有組織犯罪活動的;
(二)為有組織犯罪組織及其犯罪活動提供協助的;
(三)窩藏有組織犯罪組織或者縱容有組織犯罪活動的;
(四)在查辦有組織犯罪案件中玩忽職守;
(五)利用職權或者職務影響干擾打擊有組織犯罪工作的;(六)其他涉及有組織犯罪的違法犯罪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與有組織犯罪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換屆選舉聯合審查機制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資格進行審查,發現因有組織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應當及時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發現有組織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12條)。
學習習點 5.
保護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
對黑社會犯罪分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仍適用;保護舉報人、原告和證人的人身安全。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組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22條)。保護舉報人、控告人、證人等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保護舉報人、控告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 (一)不洩露個人資訊;(二)不暴露其外貌或者真實聲音出庭作證等措施;(三)禁止與特定人員接觸;(四)對人身和住宅的專門保護;(五)身份變更、居住地、單位變更;(六)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學習習點 6.
防止黑惡勢力傷害未成年人
建立防止有組織犯罪侵占校園的工作機制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預防有組織犯罪侵入校園的工作機制,加強反有組織犯罪宣傳教育,提高學生預防有組織犯罪意識,教育引導學生自覺抵制有組織犯罪,預防有組織犯罪危害。 (第11條)。培養未成年人參與犯罪,從重處罰招募未成年人參加***犯罪組織、境外***組織,教唆、引誘未成年人實施有組織犯罪,或者實施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有組織犯罪的,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教唆、引誘未成年人參加有組織犯罪組織或者阻止未成年人脫離有組織犯罪組織,不構成犯罪的,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第六十九條)(規劃河南省委政法委宣傳部製作河南法制報圖張靜義資料**法治**,陸豐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