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張某,男,2024年出生,大學以上學歷,上海創圖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員工。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4年2月底-3月,張先生曾多次使用阿里雲的壓力測試服務進行一系列“wxshqyg.com“網頁同時對大量訪問進行攻擊,導致頁面訪問速度變慢甚至無法訪問,導致伺服器額外增加購買防護服務損失人民幣1元4萬餘元。 2024年8月25日,張某在本市被警方逮捕,到達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其公司已代其退還30萬元,並已獲了解。 公訴機關認為,應當追究張某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刑事責任。 張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立案後如實供述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建議判處張某拘役六個月,緩期執行。 依法提交審判。 張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罪名和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認罪認罰並簽署具結書,庭審中無異議。 辯護人認為,張某為初犯、偶犯,有認罪情節,自願認罪認罰;案發後,他主動退還相關費用,並取得受害單位的諒解,建議對張某從輕處罰、緩刑。 法院查明的事實與公訴人指控的上述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由公訴人提交並經法院盤問,並經法院確認的以下證據證明:案件登記表、工作條件、取證通知書、收集證據清單、相關服務合同、阿里雲壓測記錄、費用說明、微信截圖、相關諒解協議、證人江證言、 楊、張、吳、高、邱、梁、盛、陳、李、周等,以及張某到達案件後的供述。法院裁定:
法院認為,張某違反國家規定,干擾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致使計算機資訊系統無法正常執行,後果嚴重,其行為構成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應依法予以處罰。 控方的指控得到支援。 張某被傳喚案件後,可以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返還相關費用,並自願認罪認罰,可以依法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本案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控辯雙方的量刑意見和建議符合刑法規定的罪刑相稱原則,法院予以支援。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張某被判犯有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 在社群,張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社群矯正機構的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做好公益工作,做乙個有益於社會的公民。 雲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