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的貨物並歸還貨物的合同。 寄存人在保管人所在地從事購物、餐飲、住宿等活動,並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地點的,視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其他交易習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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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為他人保管物品,以及是否需要賠償物品損壞
律師答:
在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當,導致保管人造成保管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由保管人承擔賠償責任。 保管人對貨物滅失有過錯或者重大過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保管人不願承擔責任的,保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但是,如果保管人能夠證明他對貨物的損失沒有過錯或重大過失,則他不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補充道:
保管合同應當在寄存貨物交付時訂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只要貨物受他人委託,無論是否償還,均應承擔保管責任。 但是,在無償監護合同的情況下,保管人的注意義務相對較低。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保管人不得將存放的物品轉讓給第三方保管。
保管人交付保管人有缺陷或者根據保管人的性質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的,保管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 交存人未告知交存人,造成交存財產滅失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遭受損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除非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採取補救措施的除外。 寄存人存放貨幣、貴重物品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申報,並由保管人收受或者蓋章;交存人未申報的,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條款的規定賠償物品的損壞或者滅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九條 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託管人繳納保管費。
當事人未約定撫養費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無法確定的,視為自由監護。
第八百九十七條 在保管期間,由於保管不當,保管人給保管人造成損害或者損失的,由保管人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如果無償保管人證明他或她不是故意或重大過失,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張淑林律師簡介
堅持以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核心,以看得見的方式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
座右銘:正義應該得到伸張,而且應該以人們可以看到的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