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實施工程施工,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承包包括工程勘察承包、工程設計承包和施工承包。 因此,在建設工程的合同關係中,工程價款的支付是發包人的主要義務,承包人進行工程施工的合同目的是依法和合同約定取得工程價款。
本案中,被告周聘請原告劉某到被告承包的專案辦公室,負責池內鋼筋的製作和捆紮工作。 但被告仍欠原告劉某的部分勞動工資,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付款,但被告未予支付。 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為:被告周應向原告劉某支付勞動工資及利息4萬元(以4萬元計算,按照中國人民銀行2024年8月20日至2024年8月19日同期利率計算,8月20日起一年期貸款市場**利率標準計算, 2024年至還款之日)。受案費562元,由被告周承擔。 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向山西省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二次上訴。 在中恆信律師事務所崔繼美律師的幫助下,被上訴人劉某勝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周的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裁判積分
本院認為,二審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和事實、理由展開。 關於周是否欠劉某勞務費的問題。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另一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A公司與劉某沒有直接勞動合同關係,劉某受僱於週為其提供勞務,雙方雖未簽訂協議,但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係,周應向提供勞務的一方支付勞動工資。 為了證明周拖欠他的勞動工資,劉某提供了周弟弟出具的專案付款結算單原件,顯示實際餘額為71950元。 原審法院認定周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劉某支付了31950元,由於劉、周與弟弟的關係僅限於該專案,本院不採信周關於周轉讓與其無關的主張。 原審法院判決周向劉某支付4萬元並無不當,本院維持原判。
關於本案法定訴訟時效是否屆滿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訴訟時效,自中止時效至有關程式終結時起重新計算:一、權利人向債務人提出履行請求;通過2024年雙方通話錄音內容可以看出,周公司沒有按照專案付款結算書向劉某支付工資,而劉某一直向周索要工資,這已經不是第一次了,本案的訴訟時效應該重新計算。
法院判決的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上訴被駁回,原判維持原判。 二審受理費814元,由上訴人周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