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的商人吳某某在一次例行體檢中被診斷出患有白血病,隨後在全市醫療條件最好的醫院被診斷出患有慢性粒細胞白血病。 吳某某辦理了住院手續,希望能得到有效的**。 醫院一直在積極對吳某某進行**,但吳某某確診時已經處於白血病晚期,經過一年多的**治療,吳某某仍因白血病而喪生。 吳的妻子無法從失去丈夫的痛苦中恢復過來,並要求醫院賠償。 醫院表示,以目前的醫學水平,**吳某某病是沒辦法的。 那麼,醫院能因此而免除責任嗎?
本案涉及的問題是,醫院是否對患者因疾病而死亡負責的問題,這種疾病難以以目前的醫療水平進行診斷和治療。 吳某某患白血病,因無效**而死亡,醫院可以以醫療水平難以診治為由要求豁免。
醫療機構的診療活動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適應,雖然對於目前難以實現的疾病,可能會出現奇蹟,但醫療機構一般很難出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治療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斷和治療,使患者遭受損害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還規定,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不可預見或者無法預防的不良後果,不屬於醫療事故。 由此可見,在醫療層面診療困難的情況下,如果患者出現不可預見或無法預防的不良後果,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白血病俗稱“血癌”,是一種高危疾病,在目前的醫療水平下,如果可能的話,患者可以做骨髓移植,以爭取更高的發生率。 吳某某患有白血病,接收醫院的醫護人員竭盡全力為他診療,但沒能挽救他的生命,醫院也不需要追究責任。
雖然現代科技的進步使醫療技術水平與以前相比有了巨大的飛躍,但很多疾病還是很難實現的,我們不能勉強。 我國法律保護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不支援患者及其家屬因醫療標準有限、無病向醫院提出的賠償請求。 作為患者及其家屬,我們應該對醫療機構有更多的了解,我們不應該因為醫療水平有限而讓醫院難堪,當然,醫院也應該盡最大努力救治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