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從沒想過,因為別人的房子倒塌,我還要繼續遭受2年多的官司。
事件發生在2024年9月9日晚,當時翟某友的房子突然倒塌。 就在那時,我成了被告。 被告的理由是我家離樓梯太近,所以他的房子被沖毀了,後來因為翟某友不願意做房屋倒塌評估,所以撤訴。
時隔近2年,今年6月27日,翟某友再次起訴,同樣的事件,同樣的理由,翟某友今年9月7日再次撤訴,因為他願意不做房屋倒塌鑑定,這是在幹什麼?
緊接著,翟某友以小額索賠訴訟提起了第三起訴訟。 房屋倒塌於11月2日被發現。 我以為有鑑定就好了,免得翟某友一次又一次地起訴,我一次又一次地成為被告!但出於某種原因,正義的天平不知何故傾斜了。
鑑定結果:翟某友家房屋倒塌與我家自建大樓雨水排水存在因果關係。
在這份鑑定意見中,我不禁有以下幾點疑問:
鑑定意見沒有附承諾書,也沒有具體說明鑑定所依據的原則和方法它可以作為判決的依據嗎?
鑑定人員在兩年後才根據案發地點作出鑑定意見,只作了籠統的陳述:“涉案北牆是用生土夯實而成的,它的牆體遇到雨水時非常容易被侵蝕,牆體也很容易因為雨水飛濺而吸收雨水。 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支撐層的能力,導致屋頂和牆壁倒塌。 “在一定程度上”提到到什麼程度不清楚,也不清楚夯牆在倒塌前能吸收多少雨水,樓梯能濺出多少雨水也沒有參考值。
鑑定意見中對參與的表述是“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所謂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是指參與的金額,沒有參考價值。
作為鑑定機構,它沒有說明鑑定所依據的原則和方法,所以草率下結論,這合理嗎?
鑑定意見沒有加蓋司法鑑定機構專用章,而是加蓋《山東省工程勘察設計證書專用章》,鑑定人沒有出示司法鑑定師的執業證書,那麼鑑定意見是否有效?
鑑定意見忽視客觀事實
這所房子建於2024年4月26日。 也就是說,涉案房屋在倒塌時已建成近50年,房屋本身是乙個簡單的木製屋頂桁架,牆壁是用生土做成的,並進行了夯實。 房子本身不太堅固,更容易受到自然侵蝕,使它本身就是一座破舊的房子。
房子建成50年來,房子本身直接承受的降水量,難道不是遠遠大於樓梯上濺到的水量嗎?
這所房子已經無人居住了20多年,年久失修。 根據生活經驗,常年無人居住的房子很容易因為沒有人及時修復和加固而倒塌而變得破舊不堪。
但是,在鑑定意見中,沒有考慮到房屋的年齡,那麼鑑定結論是否真實可靠?
最後,我還是不知道,翟某友已經多次撤回做房屋評估的訴訟,為什麼在將近兩年後還願意做評估?有沒有沒人知道的秘密?
在此,我想請廣大人民群眾幫我這個普通人,看看這是否合理我們老百姓該如何維護自身利益,又該如何捍衛正義、譴責正義?懇請有關部門和上級領導重視民心呼聲,查明幕後真相,為老百姓伸張正義!
免責宣告:本文由當事人提供和發布,僅代表個人觀點,與平台無關,禁止**和借用,如有任何侵權或虛假資訊,可提供資料與平台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