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大豆拍賣交易的購銷合同。
合約編號:
賣方:
居住地:
法定代理人:
買方:
商戶編號:
居住地:
法定代理人:
簽字地點: 簽字日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糧食儲備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買賣雙方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標的:
1.1 產品名稱、數量、單價、價格:
(本合同價格已與購買目的(即只能用於加工)充分結合,並充分考慮雜質(包括大豆篩)、水分、不完美籽粒等因素,買方充分認可。 )
1.2 物理儲存位置:。
1.3 儲罐(倉)號:.
1.4.質量標準:以現行《成交公告》中發布的成交清單為參考,以倉庫內存放的具體實物為準。 大豆篩(散裝或包裝)包含在貨物數量中,並與進口大豆一起運出倉庫。 商品數量不會因潮濕、雜質、粒粒不完善等而增加或扣除。
第二條 樣品檢驗和質量確認:
2.1、買方確認,投標前已對貨物質量及交貨條件進行現場檢查,並願意承擔相應的責任和市場風險,不會在交易後提出任何調整價格、實施加扣等與貨物質量有關的索賠。
本合同第1條1、約定價格為賣方散糧車發貨價格,大豆篩(散裝或包裝)隨大豆出庫,不執行水分、雜質、不全粒等附加扣除
第三條 包裝標準及運輸:
3.1 包裝標準:散裝。
3.2、運輸方式及費用承擔:買方採用自提方式,賣方在實際倉儲地點將貨物交付到倉庫並負責裝貨,貨物裝上買方的運輸工具時,所有權和風險轉移給買方。
3.3、買方人員和車輛進出賣方工廠及賣方指定區域時,應按照賣方的規章制度進行裝卸和運輸工作,保持作業區域整潔清潔,避免對賣方工廠造成環境汙染。
3.4、買方必須遵守賣方的操作、安全等規章制度,並注意自身安全,否則由此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由買方承擔。
部分四、合同履行期限:
4.1、本合同的履行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計算,即買賣雙方應在履行期限內完成付款和交付(交貨)。
4.2、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付款、發貨(提貨)的,由責任方視為違約。 買賣雙方約定延長履行期限的,應當簽訂補充協議,並按照補充協議履行違約責任。 因買受人原因延長履約期限的,買受人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賣方支付延長履約期內未交割糧食的倉儲費:延期10日(含)內3元噸日,11日至20日(含)4元噸日,21天以上5元噸日。
第5條數量計量質量檢查
5.1、交貨數量以交貨地點校準的合格秤計量為準。
5.2 由於標的物的特點等因素,賣方實際交貨數量與合同約定數量之間可能存在不超過3%的偏差,在此範圍內,按實際交貨數量和合同約定的單價計算合同價格。 因數量偏差導致合同價格降低的,由買賣雙方通過交易系統進行結算;因數量偏差導致合同價格上漲的,買賣雙方應線下結算合同。
5.3、買賣雙方對糧食出庫數量有異議的,應停止出庫,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在3個工作日內向糧源省級交易中心網上申請調解。
5.4、在調解過程中,如買賣雙方對數量有異議,由糧源省級交易中心委託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對計量器具進行檢定或向計量部門申請重新校準計量器具,並以此為最終依據, 由此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過錯方承擔。
第六條 貨物的交付和付款的結算:
6.1、買方在履約期內,應按照《交易公告》的要求,一次性或分批將貨款全額匯入全國糧食交易中心指定的銀行賬戶,並在糧源省級交易中心確認收到貨款後, 買方在交易系統中填寫電子《出庫通知書》,糧源省級交易中心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確認。根據糧源省交易中心蓋章確認的《出庫通知書》,賣方出具**儲備糧出庫單和提單。
6.2 買方準備提貨時,應提前2個工作日書面或**通知賣方,賣方收到交貨通知後,應做好各種交貨準備工作,安排足夠的人員、裝置等,確保正常日交貨能力平衡。
6.3、如買賣雙方對銷售發票的方式和金額沒有爭議,如果糧食的驗收已經出庫,對銷售發票的方式和金額沒有爭議,雙方應通過交易系統簽署電子版《驗收確認書》。 糧源省級交易中心自簽訂承兌確認書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貨款轉入賣方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賬戶。
6.4、自合同履行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買賣雙方未簽署電子版《驗收確認書》,且未線上或書面向省交易中心提出異議的,視為驗收無誤完成。
第七條 追加保證金通知:
履約期間,因大連商品交易所豆粕2205**合約變更,需在合同未付部分追加保證金的,買方應自收到賣方通知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將追加保證金匯入《交易公告》指定的全國糧食交易中心銀行賬戶。 具體標準為:若大連商品交易所豆粕2205**合約(合約期滿後以下乙份同品種主合約為準,以此類推,下同)與本合約成交日商品交易所**豆粕2205**合約價格, 買方應向賣方增加未付款部分相應減少的保證金。 在買方不違約的前提下,追加的保證金可以抵扣上次付款,如有盈餘,待合同履行後按原路返還。
第八條 違約責任:
8.1、在合同履行期間,買方因出賣人以外的原因拒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屬於買受人違約。 糧源省級交易中心將交易平台已鎖定的履約保證金(含追加保證金)全部扣留並支付給賣方,交易保證金劃轉至省級交易中心。
8.2、因不可歸責於買方的原因,賣方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品種、數量完成交貨,或提供的交易清單中的糧食質量資料與實際入庫點報告的實際檢測結果不一致的,買賣雙方可協商解決糾紛, 賣方未達成共識的,賣方違約,糧源省級交易中心有權對賣方違約作出決定,買賣雙方應予以遵守。
8.3 除第 8 節外1、除約定外,如買方違約,賣方也有權按照以下標準直接向買方追償違約金,由此產生的爭議由買受雙方共同解決
1)每逾期1天,買方應按0的費率支付未付款項。每天3.向賣方支付違約金。
2)逾期未提貨的,買方應向賣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分階段、累進計算:期限後30日(含)內每天3元噸;30天以上至60天(含)為4元噸日;超過60天是5元噸天。
8.4、買方付款或交貨後未延期履行,買賣雙方未能就延期履行達成協議的,賣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對貨物未履行部分另行處理。
8.5、如果賣方或買方根據本合同的規定或法律終止合同,則本合同應在向另一方發出書面終止通知後立即終止。
第9條免責宣告
9.1、如因自然災害、相關政策變更等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可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免除部分或全部責任,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2日內書面通知另一方,並提供不可抗力出具的相應證明檔案主管當局。
9.2、買方充分知悉,賣方訂立和履行本合同是以完成糧油輪轉政策任務為依據的,因國家糧油政策調整導致賣方無法履行合同的,賣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但國家政策調整後,賣方應及時書面通知買方。
第十條 爭議解決:
10.1、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爭議,應由買賣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10.2、買賣雙方不能達成繼續履行合同的協議的,任何一方均可在履行期間向糧源省級交易中心網上申請調解。
10.3、雙方協商不成或者經糧源省級交易中心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合同的效力及其他
11.1 本合同由買賣雙方根據2024年3月14日在全國糧食交易中心舉行的“進口大豆拍賣銷售會”成交結果簽訂,自成交之日起生效。
11.2、買賣雙方明確知悉並自願遵守現行《交易公告》及相應的交易清單。 本合同有約定的,按照本合同履行,本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執行現行《交易公告》的規定或約定及相應的交易清單。
11.3、買賣雙方應自覺遵守《進口儲備糧檢驗檢疫監督管理條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進口儲備糧出口各環節的質量管理和防疫工作,確保倉儲運輸環節全封閉, 確保成品流向清晰、可追溯,及時履行向檢驗檢疫主管部門報告的各項義務,並取得檢驗檢疫主管部門的批准,主動接受主管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
本合同標的物為轉基因產品,買方只能用於加工,不得轉售,買方應嚴格遵守《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農業轉基因生物鑑定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11.4、本合同一式三份,乙份由買賣雙方持有,乙份由糧源省級交易中心保管。 買賣雙方還可以通過全國糧食交易平台線上簽訂電子交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賣方: 買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