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是一種用益物權,是指居住權的所有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占有、使用他人的住所,以滿足生活和居住的需要。 居住權是《民法典》為保障特定人群的住房需求而建立的一種新制度,具備以下六個條件:
1.居留權是如何確立的。 居留權可以通過合同或遺囑建立。 以合同形式成立的,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並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居住權。 居留權在註冊時確立。 如果以遺囑形式成立,則居住權從遺囑生效時繼承之初即成立,無需辦理登記。
2.居留權的主體範圍。 居住權的設保人可以是住宅的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也可以是住宅的買受人。 居留權的受讓人可以是創作者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必須是自然人,並且只能有乙個人。 居住權不能轉讓、繼承,不能與居住權共存。
3.居住權物件的定義。 居住權的客體是他人的住所,包括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住宅範圍依照居住權合同約定確定,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根據居住權人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
4.居留權的法律效力。 居住權人有權占用、使用住宅,但不得破壞住宅主體結構和基本功能。 居住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住宅的維修管理費用,以及水、電、煤氣的使用費用。 居住權人不得擅自改變住宅用途,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他人,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駐留期限。 居留權的期限可以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可以是固定期限,也可以是終身。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擁有居住權的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 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登出登記。
6.保護居住權。 居住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都不得侵犯。 居民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保護其合法權益。
以上就是居住的六個條件,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如果您還有其他關於居住的問題,請在評論區留言,我會盡快為您解答。 感謝您的閱讀,祝您有美好的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