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對違反相關行政許可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電子商務違反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依法申請、審查,准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電子商務違法行政許可是指電子商務經營者違法從事應當取得特定行政許可的活動的行為。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法從事應當取得特定許可的活動的情形可以分為以下四種型別:一是電子商務經營者未取得許可證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二是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提供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行為;(三)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資訊提供義務的;四是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採用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規範的合同交易。
電子商務違反行政許可法律責任
在我國,違反依法取得相關許可的義務的具體法律責任分散在一些專業領域的法律規定中。
例如,我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從事藥品批發活動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 從事藥品零售活動的,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 沒有藥品經營許可證,不得經營藥品。 ”
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證從事食品新增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違法行為。食品、食品新增劑以及用於非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非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貨值不足一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超過1萬元的,處貨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違法經營活動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或者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1項規定:“擅自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壟斷或者壟斷商品或者其他限制銷售的物品。 ”
我國《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的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決定的規定,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相關許可。 ”
總之,通過網際網絡交易的商品或服務,應當符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電子商務經營者未經取得相關行政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