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來,隨著網際網絡技術的飛速發展,電子商事承兌匯票以其自身的優勢在各種商業活動中得到了越來越廣泛的應用,但在票據糾紛中也出現了許多問題。 特別是近年來,隨著部分企業的雷雨,企業經營陷入困境,導致部分商業承兌匯票到期後無法贖回,電子商承兌匯票訴訟案件數量逐年增加。
票據權利糾紛實際上分為兩大類,票據權利糾紛和不可轉讓票據權利糾紛。 《民事案件訴因規定》具體包括以下11類可轉讓票據糾紛:可轉讓票據受償權糾紛、可轉讓票據追索權糾紛、可轉讓票據交付請求權糾紛、可轉讓票據返還請求權糾紛、 可轉讓票據損壞賠償責任糾紛、可轉讓票據利益返還權糾紛、開具匯票請求權糾紛、可轉讓票據擔保糾紛、可轉讓票據無效確認糾紛、可轉讓票據回購糾紛。根據《票據法》第四條的規定,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可轉讓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可轉讓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請求付款權和追索權。
可以看出,票據權糾紛僅包括可轉讓票據受償權糾紛和可轉讓票據追索權糾紛。 本文主要簡要闡述了電子商事承兌匯票中持有人追索權相關的法律問題,從訴訟實踐的角度釐清了一些關鍵點,快速掌握了票據案例。
1、識別人臉資訊是提起訴訟的依據
掌握電子商票的基本資訊要素是提起訴訟的前提。 例如,票據的簽發日期、到期日、票據編號、出票人、收貨人、承兌人、票據金額等資訊都會在電子票據中註明,是確定管轄、被告和訴訟金額的重要資訊。 此外,及時付款時間、駁回時間、票據狀態等是決定案件是否適合起訴可轉讓票據法律關係的決定性因素。 只有要素齊全,符合《票據法》的有關規定,才適合通過行使流通票據權利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二流通票據追索權糾紛中請求權的依據。
票據追索權根據追索情況的不同可分為拒絕追索權和非拒付追索權,可通過檢視票據右上角的票據情況-票據狀態進行區分根據行使追索權的主體分為初始追索權和追索權,看持票人是否通過受償方式獲得了對票據的權利,如果是受償後取得票據的權利,那麼此時行使的就是追索權,具體規定如下:
(1) 拒絕付款的追索權和不拒絕付款的追索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2024年修訂)(以下簡稱《票據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了不付款的追索權和不拒絕付款的無追索權的適用。
拒絕追索權是指匯票到期時拒付的,持票人可以對匯票的背書人、出票人和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非拒絕追索權是指匯票在到期日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1匯票被拒絕承兌;2.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或逃跑;3.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行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責令終止經營活動。 兩類追索權適用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票據是否到期。
(2) 初始追索權和再追索權
《票據法》第68條規定了行使追索權的範圍和順序。
初始追索權是指持票人行使追索權。 匯票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擔保人對持票人負有連帶責任,持票人不得按照匯票債務人的順序對任何一人、多人或所有人行使追索權,匯票債務人一人或多人有追索權, 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行使追索權;追索權是指票據債務人因他人行使追索權而承擔受償責任的追索權,即追索權清償後,享有與持有人相同的權利。
3、流通票據的訴訟時效和訴訟時效
票據權利的行使受訴訟時效的約束,《票據法》第17條將票據權利的行使期限劃分為幾個重要的時間點:
其中,關於訴訟時效的中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4年修訂)》(以下簡稱《票據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票據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票據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 它只對時效因由中斷的當事人有效”。在實踐中,對於在可轉讓票據的訴訟時效或訴訟的訴訟時效之後是否應繼續適用可轉讓票據的訴訟時效,並沒有得出結論結論。 為避免實際糾紛,匯票持有人應在匯票到期後,按照《票據法》的規定及時行使權利,避免因訴訟時效屆滿而喪失權利。
4. 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4年修訂)》第二十六條規定:“因票據糾紛引起的訴訟,由票據付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關於票據的支付地,《票據法解釋》第六條規定:“因票據受付糾紛引起的訴訟,由票據受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依法管轄。 票據的付款地點是指票據上註明的付款地點,如果票據上沒有註明付款地點,則為匯票付款人或付款人的營業地、住所或者經常居所、本票出票人的營業地, 支票付款人或票據付款人的營業地為票據的付款地點。付款人是指根據付款人的委託,代為支付票據金額的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 在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的情況下,匯票的支付地點是指付款人(通常是出票人)的開戶銀行所在地。
實踐中,在有多個管轄法院的情況下,管轄的選擇應基於對整體訴訟策略的判斷。
5. 合格被告
1.根據《票據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持票人可以對匯票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等其他匯票債務人作為合格被告提起訴訟。 需要注意的是,票據關係中的保證人特指構成可轉讓票據擔保的保證人,而不是一般保證關係下的保證人。
2.此外,一些公司可能涉及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公司法》第63條的規定,他也可以被列為被告。
六、起訴數額範圍規定
根據《票據法》第1條的規定,《票據法》對可收回金額作了規定。
七。 10. 第七十一條:
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4年修正)》第二十一條規定,《票據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所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利率。 法律明確規定了利息的計算標準,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進行二審書面審理,以降低訴訟成本。
7.其他注意事項
1.雖然票據沒有理由,但在訴訟實踐中,特別是在被告缺席審理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會審查持票人取得可轉讓票據的合法性。 因此,持票人在舉證時,通常需要證明其取得的票據是基於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人關係,並已支付對價。
2.持票人在合理期限內催促付款,拒付是提前訴訟的前提條件。
首先,電子商貿承兌匯票持有人應在合理期限內及時付款,既不能提前及時付款,也不能延遲及時付款。 《電子商務匯票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及時付款期限為票據到期日起10日。 其次,持票人應在電子商票承兌系統中進行及時的付款操作。 最後,持票人有義務將拒付通知其前任,並在系統中發起追索。 持票人在受償後取得票據權利時,還應當在匯票系統中發起追索權。
結論
作為持票人,學習習電子商票基礎知識,學會使用電子商事匯票系統,注意權利的時間節點和期限,遵循電子票據系統中票據權利的行使規則,是十分必要的。 雖然現階段票據兌付存在信任危機,票據糾紛數量較多,但相信隨著經濟的好轉,在可預見的未來,電子商貿匯票仍是眾多商事主體之間支付結算的必備工具之一。 無論是訴訟人還是持票人,本文列舉的內容都能快速定位票據追索權訴訟的要點,從而深入挖掘案件。
關於作者about the author
肖華
四川探索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
合規研究所副所長。
四川大學法學院碩士。
專業領域。 製造、商業、網際網絡等行業的非訴、訴訟專業法律服務。
部分工作經驗和業績。
擔任大、中、小型企業10余家常年法律顧問。
* 數百起合同糾紛、票據糾紛、勞動爭議案件。
他處理過多個專案的併購。
唐雲賢
專職律師。 專業領域:民商事糾紛、智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