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國婦聯召開《推進風俗改治高彩禮》新聞發布會,發布彩禮糾紛典型案例。 薛寧蘭,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對相關案例進行解釋。
中國有著悠久的歷史文化傳統,受傳統婚姻習的影響,迄今為止在許多領域,大多數男女在婚前都要訂立婚約,而支付彩禮就是其中的一環。 當一方違約或雙方解除合同時,是否退還婚前支付的彩禮,法院是否支援丈夫要求女方在離婚訴訟中退還彩禮的請求,這些都是司法機關無法迴避的問題。 根據民法原則,一方在婚約期間將一定數額的財產贈與給另一方及其父母的行為,其性質屬於贈與。 但是,基於婚約的財產贈與不同於一般的民事贈與。 這種型別的贈與不僅是為了無償轉讓贈與的所有權。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適用解釋(一)》第五條規定,在下列情形下,法院應當支援退還彩禮的爭議,即: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婚前付款導致付款人生活困難。但是,現行的司法解釋並未明確說明法官如何確定彩禮的範圍,此類糾紛當事人的認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比例的考慮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四個典型判例,在以下三個方面具有指導意義。
1.彩禮的定義
婚習習俗是民間習的一部分,是一定地區流傳至今的一種民間行為方式,在人們長期的社會實踐中得到認可和形成,具有地域性、自發性和普遍性。 在很多地方,男方婚前給女方和父母交錢,名號很多,所謂“十里異風,百里異俗”。
什麼是“彩禮”? 中國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提供統一的定義。 學者們普遍認為,當一男一女訂立婚約或結婚時,男方向女方及其父母支付金錢或財產,作為婚約或婚姻的標誌,是一種標誌。
在司法實踐中,彩禮範圍的確定是首要問題,迴避不了。 法官需要根據案件發生地的風俗習慣和習,判斷男方在婚前給予女方及其父母的各種金錢或財產的饋贈是嫁妝還是普通贈與。 通常,彩禮的金額比較大,在當地也有相對統一的**。 因此,男方在節日、生日等特殊場合給女方及其父母贈送價值較低的禮物和現金禮物; 男方為表達或增進感情而進行的日常消費支出,以及男方在繁忙的農活中對女方家的幫助,不應算作彩禮。 案例三:劉某與朱某財產糾紛案在雙方登記結婚的當月,劉某先後將兩筆錢轉入朱某的銀行賬戶,第一篇附言寫“彩禮”為80萬元,第二篇附言寫成“五金”26萬元,均被法官認定為彩禮。 毫無疑問,第一筆匯款算是彩禮,第二筆26萬元也算是彩禮,這“符合習婚禮上對彩禮的普遍認知”,26萬元是一筆鉅款。
2.彩禮退還給爭議各方
婚前彩禮通常由男方及其父母支付給女方及其父母。 事實上,彩禮的主要部分是支付給女方的父母的。 因為,人們大多把支付彩禮理解為男方家人對女方父母撫養他的回饋,這是他們的尊重。 案例四:張某某訴趙某某、趙某某、王某某婚約財產糾紛案雙方確定父母後,男方張某向女方父母趙、王某贈送了3.66萬元的禮物,本案中,將女方父母作為共同被告,有利於查明涉案嫁妝數額及用途等案件事實,也符合習。 至於在涉及返還彩禮的離婚案件中,是否應追加父母一方,應首先明確離婚案件的性質。 在民事訴訟中,離婚案件是夫妻關係解除後身份、關係發生變化的案件,此類案件很難將雙方的父母追加為共同原告或被告。
3.決定是否退還彩禮以及退還彩禮百分比的因素
對於夫妻財產糾紛,當事人未登記結婚且未同居的,應當退還彩禮,但應相應扣除彩禮中已實際使用的部分和嫁妝。 案例四:張某某訴趙某某、趙某某、王某某婚約財產糾紛案考慮到被告趙某某也支付了結婚費用,且其與父母已購買嫁妝並交給原告,法官認為,在扣除嫁妝後,應分別返還所收到嫁妝的90%。 當事人未登記結婚,但已同居甚至有子女的,法官應當考慮雙方同居時間長短、彩禮的實際使用情況、是否懷上孩子等因素。 案例二:張訴趙某婚約財產糾紛案據習介紹,雙方先住在一起,然後舉行婚禮,夫妻同居三年多,期間女方生下了乙個兒子,已經滿2歲了。 鑑於雙方同居期間的日常開支、分娩及撫養子女費用,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為適當。
對於離婚糾紛,原則上,如果雙方已經登記結婚,並以夫妻身份生活在一起,一方在離婚時要求退還彩禮,法院不應予以支援。 但是,如果結婚時間較短,彩禮金額較大,法官應考慮案件事實,決定是否返還和返還比例。 案例一:王某某訴李某某離婚糾紛案兩人婚後同居1年多後,王某某起訴離婚,起訴女方返還彩禮1880,000元。 法院結合王某父母家屬於當地低收入家庭的事實,支付了188萬元彩禮的金額太高,再加上雙方同居時間短,女方在此期間流產,判決是應退還彩禮的30%,符合實際情況。
總之,我國對返還彩禮糾紛的司法處理,不僅遵循了《民法典》第十條關於處理民事糾紛的習習慣規定原則,這是法律沒有規定的,而且是從尊重各地習和婚姻習俗出發的, 綜合考慮彩禮金額、當事人家庭經濟狀況、女方嫁妝的支付情況、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是否懷有子女等案件事實,法官運用自由裁量權對案件作出合法合理的判決。這樣,有利於改變締結婚姻過程中的習俗,抑制高彩禮,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體現司法公正、為人民伸張正義的宗旨。
*:人民法院新聞媒體總部。
作者:薛寧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