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會為何會出現單槍匹馬遮天蔽日的現象?
事情要從2024年3月開始,朱女士開始與田女士夫婦合作,朱女士利用業餘時間開發和尋找外貿訂單,對接國外客戶,然後交給田女士負責國內生產,2024年4月中旬,朱女士感到精力有限,辭去了惠州一家上市公司的高階管理職務, 廣東,在自己位於廣東惠州的家中,利用網路開發客戶資源,勤奮樸實的朱女士也於2024年4月加入華人壽惠州保險分公司,**保險業務。
田某和丈夫馬某明在湖北省宣恩縣開了一家湖北童話公司,主要生產玩具和禮品,所以朱女士主要在玩具和禮品方面尋找客戶資源,然後通過田某丈夫經營的湖北童話公司生產或出貨,安然無恙,直到2024年初。
2024年4月,朱女士與墨西哥某客戶談判了3000萬的外貿玩具訂單,交給田某組織生產。田某夫婦經營的湖北童話公司沒有生產產品的能力,於是田某在浙江溫州尋找外包加工商,但溫州的外包加工商只能生產部分簡約款式,這時田某夫婦覺得沒有辦法,打算違約放棄訂單, 讓朱女士想辦法解決,因為國外客戶已經購買了版權並支付了定金,客戶非常著急,客戶多次向朱女士求助,必須完成訂單,於是朱女士冒著風險在惠州、東莞、深圳、河源等地快速組建了元件團隊,正在尋找加工商。經過一番調研、談判和討價還價,朱女士終於在東莞、河源找到了六家加工商,並協助湖北童話公司與六家外包加工商簽訂了加工合同,單價略低於溫州的單價。
由於朱女士超高的商務談判和流程控制能力,東莞和河源加工商在此訂單中具有利潤空間,朱女士明確告訴東莞和源業務員,業務費用需要在訂單簽訂後支付給朱女士。
經過幾個月的努力,朱女士的團隊終於完成了訂單的製作,馬某明,田某明的湖北童話公司只扮演了一家郵政公司的角色,淨利潤約1000萬元,東莞、河源六家外包工廠均盈利,東莞、河源加工業務員兌現朱女士99萬業務費用。
然而,2024年8月,田某夫婦破約,拒絕履行前期向朱女士承諾的100多筆業務費用,只支付了2萬元。
2024年9月,朱女士決定不再與田某合作,新訂單不再交給田某負責生產。
2024年10月,在知道朱女士沒有向他們傳送訂單而是自己製作訂單後,他們對此表示不滿,並共同指控朱女士在湖北軒恩挪用公款,並強行指認朱女士是湖北童話公司的員工。
目前,宣恩檢察院已查明,朱女士自己的團隊從接到訂單到交付訂單完成了訂單,童話公司並未為國際訂單的履行進行投入,童話公司除根據朱女士的安排進行收支外,未參與生產或其他行為。 在朱女士完成國際**的過程中,這家童話公司在沒有任何報酬的情況下淨賺了數千萬的淨利潤。
朱女士長期居住在廣東省惠州市,湖北童話公司無法提供“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名冊)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在“考勤記錄”一案中,司法機關無法從實質和程式上認定湖北童話公司與朱春紅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宣恩J檢察院查明,中國守某已向朱女士發放工作證,核對朱女士的出勤情況,並支付朱女士的工資,宣恩J檢察院認定童話公司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認定與朱女士存在勞動關係, 而根據勞動爭議案件預仲裁規則,如果童話公司有信心認定其與朱女士建立了勞動關係,那麼童話公司必然會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宣恩檢察院認定,朱女士是外貿人才,立志在改革開放程序中為經濟發展貢獻力量,但一直在程式上拖延審理案件。 宣恩檢察院於2024年2月8日複核起訴,直到2024年7月4日才向宣恩法院提起公訴。 2024年3月和2024年5月,宣恩檢察院兩次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偽造犯罪證據,這不得不引發對司法公正的質疑。 司法程式本應是公正、透明和合法的,而這種一再要求進一步更改證據的要求令人懷疑,即J檢察官法院是否有足夠的證據支援其指控。 更令人擔憂的是,J檢察院在2024年7月將案件移送F院後,在2024年9月召開兩次庭前會議後,再次要求公安補充篡改證據,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10月27日**案結束後,又再次要求篡改證據, 2024年,2024年12月18日至19日,又**提交了篡改證據,似乎是為了達到某種別有用心的目的,進一步加劇對司法公正的質疑
檢察院作為司法機關,其職責是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保護公民的權益。 然而,無論從哪個角度分析,宣恩J檢察院在辦理此案上都走得太遠了,當事人很難排除是在幫助所謂的被害人,還是不敢得罪童話公司的保護傘。
明明是田某某妻先破約,很顯然,田某在沒有任何報酬的情況下獲得了數千萬的淨利潤,但朱女士現在卻被關押在宣恩縣看守所。 這是如何工作的?馬先生和田先生確認朱女士是他們公司的員工,朱女士是他們公司的員工馬先生、田先生以貪汙罪起訴朱女士,朱女士犯有挪用公款罪
墨西哥客戶認為朱女士是客戶在中國大陸的合夥人,從未承認過其他合夥人,墨西哥客戶知道朱女士受了委屈後,非常擔心朱女士,並寫信給中國警方,表示她基於對朱女士專業能力的認可,一直在與朱女士合作, 不和其他人在一起。
偵查機關偵查終結後,公訴人兩次退回補充偵查,證據仍不能排除公訴人對本案證據存在合理懷疑的程度,仍需補充偵查。
綜上所述,疑點很多,為什麼還要毫不留情地拘押朱女士?
這離奇行為的背後,隱藏著怎樣的驚天動地的陰謀,又有哪些不為人知的黑幕,我和廣大民眾都期待著真相大白的那一天,我們始終堅信,法治社會,陽光會衝破黑暗,正義可能會遲到, 但它永遠不會缺席。
在此,我也懇請有關領導關注此案,從證據和事實出發,給朱女士乙個公正公正的判決,讓她重獲自由,不要讓她在為社會做出巨大貢獻後失去自由。
同時,也希望加強對公職人員貪汙罪的認定,防止類似冤假錯案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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