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司設立後,股東不得撤回其出資額。 本條是保費原則的法律體現。 在現行公司法的框架下,公司在正常經營中從未出現過任何股東的單方面意願,所謂股東“退股”一般是指股東通過股權轉讓、定向減資、公司清算、公司股權回購、其他股東回購等方式罷免股東。 等。 這些所謂的“退出”,要麼符合公司經營條件的法定要求,要麼需要達成意向協議,要麼滿足股東之間的約定條件,永遠沒有必要去。 從另乙個角度來看,作為公司的股東,如果你不想“退股”,只要你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和你成為股東時達成的協議,就沒有辦法剝奪你的股東權利,你永遠不能放過你。 關於股份的退股和股份的退股,我們分別談一談: 1、股東退股的方式 如上所述,正常經營的公司,從來沒有股東單方面“退股”的意願,想退就退。實踐中,股份退出的主要方式有:(1)股權轉讓股權轉讓是指股東作為轉讓方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以有償形式將全部或部分股權轉讓給受讓方。 股權轉讓的結果是,轉讓方的持股減少或不再是股東(退股),受讓方在向轉讓方支付對價後獲得股東地位,成為公司的新股東。 通過股權轉讓實現“退股”最關鍵的問題是存在受讓方。 不僅對方(不限於自然人或法人)應願意接受您的全部股份,而且雙方也應就**達成協議。 在股份公司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實現轉讓,而在有限責任公司的情況下,還需要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和半數以上其他股東的同意(這個問題只能從無論受讓方是誰都能實現對外轉讓的角度來看可以忽略不計)。股東轉讓全部股權後,就失去了股東身份,實現了所謂的“退股”。 以這種方式退股後,如果轉讓的股權在認購期滿後仍未支付,或者有其他發起人作為發起人未支付實際付款,儘管他們不是股東,但仍可能負有出資責任。 (2)定向減資題目下的定向減資是指通過公司減資使股東退出公司,僅對擬“退股”的股東進行出資,以實現“退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在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債權人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 上述法律條文講的是減資程式,但股東以“退股”為目的的定向減資,核心問題不在於如何辦理程式,而在於能否獲得其他股東的同意。 一般情況下,相同比例的減資是三分之二的股東會通過的,這種只針對個人股東的減資是沒有爭議的,恐怕需要其他股東的一致同意。 取得內部共識後,進入執行階段,也存在債權人要求公司提前還款、提供擔保的情況。 在實現股份退出之前,可以同時完成內部和外部。 (3)根據法定事由,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公司回購股權並實現股份退股。 《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司設立後,股東不得撤回其出資額。 “這是乙個一般原則。 但是,在現行《公司法》的框架下,股東可以基於法定理由,即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退出其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對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可以按照合理的**請求公司取得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且公司連續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規定的利潤分配條件的;(二)合併、分立、轉讓公司主要財產;(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 股東與公司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60日內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在股東會決議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退出股份的意願一般不是一廂情願,但在出現上述法定事由後,股東可以依法退出股份,可以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道路曲折,但前途充滿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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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股東提起訴訟要求解散公司,公司解散,公司實現退股如果合格股東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要求回購股份,在特定情況下是大動作,那麼公司解散之訴就是最終的大動作。股東提起的公司解散之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有明確規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發生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二)股東大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併、分立需要解散的;(四)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解散。 根據本文第五項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可以因具體原因依法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明確規定了股東請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條件,即“公司經營管理出現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給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無法通過其他方式解決的, 持有公司全體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公司解散訴訟請求的標的要求是股東持有公司全體股東10%以上的表決權。 股東持有公司總表決權不足10%的,不能提起訴訟,股東應當與其他股東共同提起訴訟,以符合《公司法》的持股比例要求。 此外,在此類訴訟的實際操作中,需要注意舉證問題,即問題無法通過正常渠道解決,正常的談判程式已經履行,但都失敗了,股東的利益只能通過解散來維護。 在一定條件下,公司解散,股東自然會退出股份。 2.關於股東退(免)職的情況。 很多人都有這樣的疑問,小股東會不會被大股東欺負,甚至被勒令退股。 小股東受到大股東的欺負,自然有公司法和相關民法的保護,但如果大股東希望小股東退股,股東自己退股就不等於一廂情願。 要麼大股東壓制小股東,讓小股東自己有退職的意向,最後被迫形成“一致意見”,實現罷免小股東。 要麼是小股東有問題,不能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及時繳納認繳的註冊資本(根本沒有繳納),要麼是已經繳納了註冊資本但逃跑了(都逃走了,一無所有),在這種情況下,股東將被免職。 罷免股東須遵守相應的法律程式,包括提醒、股東大會決議、根據公司組織形式變更或減少股東資本等。 操作過程中應注意程式的合法性和合規性,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需要注意的是,股東的罷免必然會導致股東的變動,要麼將這部分股權分配給其他股東,要麼直接減少這部分資本的資本。 只有完成上述操作,整個退市流程才會完成。 綜上所述,投資股份從來都不是來來去去,股東需要遵守《公司法》的規定,保持保本的原則,還需要遵守股東之間的協議(公司章程),遵守契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