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的計算依據
1.稅基。
應納稅額取決於兩個因素:應稅產品的稅額和單位稅額。 原礦或者選礦產品銷售時,按不同產品應稅額乘以單位稅額計算應納稅額,一次性徵收應納稅額。 當國家對應稅產品實行出口退稅政策時,納稅人出口含稅產品的,應當退稅的,可直接向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退還。 納稅人出口免稅的,應當退還的出口退稅可由稅務機關轉入企業的其他收入。
2、稅基調整。
納稅人自用、採納、生產應稅產品的,以自用為應稅數量;納稅人開採、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應稅數量為銷售額。 銷售金額是指納稅人為銷售應稅產品向買方收取的總價款和非價外費用,但不包括徵收的銷項稅額。 納稅人無法提供準確銷售金額,但稅務資訊確實難以提供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通過比較同類應稅產品的平均單價來確定銷售金額。
3.在稅收基礎上的特別規定。
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其銷售額不包括其成本、費用和國家各項規定。 納稅人開採、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原材料和加工產品的數量不包括原材料和加工產品的數量。
4.在稅收基礎上的特別規定。
納稅人不能準確提高銷售或者轉讓使用的產品數量,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1.審計和驗證。
2.常規配額。
3.驗證和驗證。
4.外推(估計)。
5、稅基調整。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納稅期限內未足額繳納應納稅額的,主管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限期繳納稅款情節嚴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追繳未繳納或者少繳稅款的滯納金;拒不繳納的,由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徵收暫行條例》的規定處理
1.扣繳義務人未繳納或者少繳預扣代繳的稅款。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或者拒絕稅務機關查驗納稅保證金、存款賬戶的。
3.納稅申報和納稅所需的資訊,如**稅的銷售數量,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屬實,但申報不真實,導致未繳納或少繳應納稅額。
4.按定額、定額方式納稅的納稅人,不按時申報納稅,採用增加原料、改良產品的方式補繳未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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