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數情況下,團建具有與工作相關的屬性,如果工人在團建活動中發生事故,也應將其定性為工傷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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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英峰(公律師),遲道華主編,陸倩校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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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建過程中發生的事故是否應作為工傷?
近日,據《勞動者**》報道,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裁定劉某在團樓溺水身亡為工傷,撤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此前,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中也曾作出過同樣的判決。
企業團建的姓氏是“工人”還是“私人”?企業與職工在團建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界限在哪裡?在團建活動中,職工受傷、死亡、突發疾病等意外事故,誰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本案,法院的判決不僅為每起案件敲響了“木槌”,釐清了工傷糾紛案的對錯,起到了分案決案、結束糾紛、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作用,而且對上述問題也給出了具有共同意義的法律答案。
工傷的認定依據是有關工傷情形或者工傷屬性。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者“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下落不明”,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的事故而受傷的, 客運輪渡或火車“,非其主要責任的,應視為工傷。
本案中,遼寧省大連市某裝飾工程公司業務員劉某到海邊參加本部門組織的團建工作,根據部門負責人的安排,負責團建材料的採購工作。 劉某參加部門團建活動的目的與公司業績有關,是公司鼓勵參加的集體活動。
基於以上事實,團建是大連某裝飾工程公司與工作相關的活動,團建時間應認定為工作時間,團建工地應認定為廣義的工作場所或員工外出工作期間的工作場所, 而劉某在參加團建時溺水身亡,也是因為工作原因。劉某在團建溺水事件具有工傷認定的法律要求,符合工傷認定的法律情形。
兩審法院均裁定撤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不予承認工傷的決定,並責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法定期限內重新調查處理劉某的工傷認定。
本案具有很強的警示、提醒和引導意識。 近年來,很多企業熱衷於搞團建活動,有的企業也喜歡在節假日或者“八小時出差”搞團建,團建活動多由企業組織和資助,團建活動的主要目的是讓員工放鬆心情,增進了解,增強團隊協作意識和凝聚力。
一些企業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能認為,團建不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發生的,團建是工作現場之外的非工作活動,員工在團建期間發生事故,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情形。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結案告訴我們,上述認識是片面的、錯誤的,背離了法律精神。
在大多數情況下,團建具有與工作相關的屬性,如果工人在團建活動中發生事故,也應將其定性為工傷並處理。
這提醒了勞動者要勇於維護自己的權利,反對“團建造成的工傷”,企業也要完善團建勞動保護機制,加強對參加團建的工人工傷預防和保護,勞動監察部門有必要將企業團建納入工傷相關執法監管範圍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