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管理條例》的規定,進口飼料、飼料新增劑應當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並按照該條例進行登記。 進口飼料和飼料新增劑應符合我國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並通過進口檢驗。
1.進口飼料、飼料新增劑註冊申請程式。
1.申請人應向農業農村部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2.農業農村部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3.申請材料有缺陷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農業農村部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對申請材料進行補充或者修改。
4.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農業農村部應當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在受理申請後45日內完成審核。
5.審查合格的,由農業農村部核發進口飼料、飼料新增劑註冊證;審查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2.進口飼料、飼料新增劑註冊需提交的材料。
1.進口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登記申請表。
2.產品配方、工藝、標籤、使用說明書等資料。
3.製造商出具的產品質量、安全性和有效性證明。
4.農業農村部指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進口檢驗證書。
5.其他必要材料。
3.進口飼料、飼料新增劑註冊的有效期及變更。
1.進口飼料和飼料新增劑註冊證有效期為5年。
2.有效期內,需要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農業農村部申請變更登記。
3.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農業農村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核變更,完成變更登記。
4.需要延長登記證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農業農村部申請續展登記。
4、監督管理與處罰。
1.農業農村部對進口飼料、飼料新增劑登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定期公布檢查結果。
2.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農業農村部依法處理,可以吊銷登記證書。
3.禁止銷售、使用未經註冊、檢驗的進口飼料、飼料新增劑。
4.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向農業農村部舉報,農業農村部應當及時受理並依法處理。
綜上所述,進口飼料和飼料新增劑註冊是保障我國畜牧業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申請人應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並按照規定進行註冊。 同時,農業農村部也應加強對進口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的監督管理和處罰,確保我國畜牧業的安全和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