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律師羅偉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價值如何確定

Mondo 財經 更新 2024-01-29

一、案例介紹

2024年3月,張某(男)和李某(女)結婚。 婚後,張某向一家高科技公司投資300萬元,持有公司30%的股權。 2024年7月,雙方因感情不和提出離婚。 在離婚訴訟中,李某主張將股權價值分割到張某名下,張某也同意對李某進行賠償,但雙方在賠償金額上存在分歧。 隨後,法院組織雙方就股份價值進行了多次談判,但均以失敗告終。 最後,法院不得決定委託鑑定機構對涉案股權價值進行評估。

2024年9月,雙方通過抽籤方式確定評估機構。 隨後,法院組織張某、李某與評估機構工作人員進行了評估對話。 在法院的協調下,雙方確認以2024年7月9日為評估日,張某提供了公司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9日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相應的會計憑證。 經過兩個月的資料收集和評估,鑑定機構最終認定張某持有的公司股權價值為350萬元。 對此,李某表示不滿,認為鑑定機構按照資產基礎法確定股權價值,即淨資產,不能充分反映股權價值。 究其原因,2024年9月,某知名創投機構給予公司估值8000萬元,投資800萬,佔公司股權的10%。 根據估價機構給出的估值,張某30%股權的價值應該是2400萬。

經過雙方激烈的辯論,法院最終裁定,創業投資機構對公司的估值是對公司發展前景的預期,公司未來發展不確定,法院處理的是公司股權的現值,而不是未來價值。 因此,評估機構按照資產計價法確定股權價值並無不當。 最終,法院判決股權歸張某所有,張某賠償李某175萬元。

二、問題提出

毫無疑問,股權是有價值的。 我們發現,在離婚案件中,法官一般不願意處理涉及公司股權分割的案件。 這並不是因為法官不負責任,而是因為股權作為一種財產形式太特殊了,股權的價值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動態的。 今年盈利的公司明年可能會突然倒閉。 一家虧損的創業公司,經過幾年的發展,估值也可以達到數十億美元。

如何確定衡平法的價值,對於法官和當事人來說都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 即使是資產評估機構也很難有乙個客觀的標準來評估股權價值,他們只能在一堆假設的前提下,用估算和估計的方法來評估股權價值。 許多評估結果由於缺乏客觀性,或者由於評估報告所依據的評估方法或評估材料存在問題,難以說服當事人。 本文將從司法實踐的角度出發,確定訴訟過程中的股權價值。

3. 實證分析

根據經濟學的定義,股權價值是指企業股權的市場價值,或股東在市場上持有的股權的交換價值。 無論是法律解釋還是司法解釋,都沒有關於如何確定衡平法價值的明確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一些地方法院根據裁判的需要和裁判標準的一致性,給出了一些指導性意見。 如:

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於2024年8月8日發布的《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第二十條規定:離婚訴訟中分割的股權價值發生爭議的,應當通過協商一致、評估、競價、參照市場價格等方式確定。 因財務管理混亂、會計賬簿不全、企業經營者拒絕提供財務資訊等原因,無法通過評估確定股權價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向企業主管行政機關備案的財務資訊確定財產價值;也可以參照同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當地企業的營業收入或利潤等方式進行評估。

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在〔2016〕3號檔案《第一民事法院調查與參照》中指出:在涉及以一方名義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分割的離婚糾紛中,另一方不是公司的股東的,如果雙方同意分割股權折讓,並且可以通過協商或評估確認股權價值,法院可以判令非股東取得相應的股權折讓雙方不能就股權價值達成一致,經評估、審計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先就非股東股權分割後可以取得的股份徵求公司其他股東的意見,股東的不同意見依照《關於適用股權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覆的,也視為同意轉讓,法院可以分割股權。

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於2024年7月18日發布的《家庭糾紛案件(婚姻家庭)審理指南》第四十一條:在對股權價值進行評估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和股權所在公司提供評估所需的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材料。 因公司管理混亂、會計賬簿不全、公司經營者拒絕提供財務資料等原因無法進行股權價值評估的,可向稅務、工商部門獲取公司公布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淨資產表、年度報表等財務資料,報送評估機構評估股權價值。 無法取得上述財務資料的,可參照當地同行業經營規模、水平相近的企業的營業收入或利潤確定權益價值。 當事人依職權確定的股權價值提出異議的,應當提供能夠證明其主張的財務資訊。

綜上所述,在司法實踐中確定衡平的價值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 協商確定股權價值

協商股權價值是一種高效、經濟、靈活的解決方案,可幫助雙方盡快達成協議,減少糾紛,促進問題解決。 當事人約定以公司淨資產作為確定股權價值的依據的,法官可以接受該約定並據此作出判決。

原《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夫妻共同財產中一方以有限責任公司一方名義分割出資,另一方不是公司股東的, 根據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同意將部分或者全部出資轉讓給股東配偶,半數以上股東同意且其他股東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股東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份額轉讓、轉讓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後,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同價購買出資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出資轉讓所得財產。 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不願意按相同比例購買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股東配偶可成為公司股東”。

然而,股權價值的談判只是一種理想狀態,在很多情況下,雙方無法就股權價值達成一致。 這就要求法官根據現行法律和司法實踐合理確定股權價值。

2、根據評估報告確定股權價值

如上所述,股權價值的確定需要考慮很多因素,是一項高度專業的技術工作,包括大量的財務資料分析和估值方法的應用。 很難憑藉其專業技能來確定當事人和法官。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 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合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法官一般會要求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委託資產評估機構對股權的價值進行評估。 因此,評估已成為確認股權價值的最常見方式。 北京市、上海市、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在指導意見中均提出,股權價值應當採用估值法確定。

(1) 評估程式

在離婚訴訟中,如果需要評估股權的價值,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主張獲得財產補償的當事人應當向法院提出股權價值評估申請;

2)法院受理申請後,通知雙方確定鑑定機構。理論上可以通過當事人協商確定,但一般來說,法院通過抽籤決定。

3)當事人支付評估費,有些地方評估費在評估結果公布後支付。

4)法院召集評估機構和當事人確定評估的內容、評估範圍、評估所需資料以及各方當事人的責任。

5)評估機構要求公司提供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會計憑證,以評估股權;

6)雙方對評估報告發表質證意見,必要時要求評估機構進行補充說明或調整評估結果。

法院最終根據評估報告和雙方對評估報告的意見確定股權價值。

(2)評估機構確定股權價值的方法

股權價值的確定涉及公司財務狀況、市場前景、行業競爭力、管理團隊能力等多項因素。 在離婚糾紛中,評估機構對股權價值的估值方法主要包括資產基礎法、收益法和市場法。

1)資產基礎法:通過評估公司資產和負債之間的差額來評估公司的價值,適用於資產和負債相對清晰,易於估值的公司。評估機構對公司的資產和負債進行詳細評估,以確定公司股權的價值。

2)收益法:以公司未來現金流量的貼現值來評估公司的價值,適用於現金流和未來收益穩定的公司。評估機構會考慮公司未來的盈利能力、增長和行業前景等因素來確定公司的股權價值。

3)市場法:通過比較同類公司的市場來評估公司的價值**,適用於同行業或同型別的公司。評估機構選擇一些與被評估公司相似的可比公司,並根據其市場**和交易評估被評估公司的股權價值。

在實踐中,評估機構會綜合考慮被評估公司的具體情況和三種方法的適用性,選擇最合適的方法來評估股權價值。 同時,評估機構還需要考慮被評估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狀況、行業特點等因素,以確保評估結果的準確性和公正性。

(3) 評估所需的資訊

股權評估需要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資訊,否則可能會影響評估結果。 同時,鑑定人需要對所提供的資訊進行核實和核實,以確保評估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一般來說,評估機構在進行股權評估時,需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審計報告以及會計憑證。 當然,評估機構可能需要提供的資訊會因評估方法而異。

與非訴訟評估相比,訴訟評估往往更困難,因為當事人處於對立狀態。 在許多情況下,股東不合作為評估提供必要的資訊。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將如何處理?對此,江蘇、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在《指導意見》中也有相同思路,即“因公司管理混亂、會計賬簿不全、公司經營者拒絕提供財務資訊等原因無法評估股權價值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淨資產表、 公司公布的年度報表可向稅務、工商部門索取,報評估機構評估股權價值。 無法取得上述財務資料的,可參照當地同行業經營規模、水平相近的企業的營業收入或利潤確定權益價值。 ”

與北京高院相比,江蘇高院更進一步,邏輯上更加完善,並分配了舉證責任,即當事人對依職權確定的股權價值提出異議的,應當提供能夠證明其主張的財務資訊。

3、根據公司淨資產確定股權價值

以公司淨資產為基礎確定權益價值,其實與評估機構按照標的資產法進行評估的原則是一樣的。 唯一的區別是,法官直接根據案件中確定的公司淨資產來確定股權價值,而不是通過評估機構的評估。 這不是常態,當法官認為根據公司淨資產確定股權價值有充分合理的證據支援時,例如通過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證明公司的資產淨值,法官可以採用這種方法來確定股權價值。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公司的淨資產確定股權價值也存在一定的侷限性。 例如,一家公司的淨資產可能無法完全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增長和行業前景等因素,這些因素對股權價值有重大影響。 因此,法官在根據公司的淨資產確定股權價值時,需要考慮多種因素,做出審慎的判斷。

4、通過競價確定股權價值

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在《指導意見》中指出,“離婚訴訟中擬分割的股權價值發生爭議時,應當採取協商一致、評估、競價、參照市場價格等方式確定。 “正如你所看到的,投標實際上是對不可談判和無法評估的情況的補充。 其他法院沒有使用招標作為評估形式。 從這句話也可以看出,北京高院的順序是談判、評估,當以上兩種方法無法確定時,選擇通過競價或參照市場價格來做出決定。

競價方式僅限於雙方都有資格收購股權的情況,例如:(1)股份公司;(二)雙方均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3)有限責任公司,非股東方取得其他股東的同意。

事實上,一般只有在雙方同意且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法官才會通過競價的方式確定股權價值。 投標看似公平,但往往導致投標結果嚴重偏離股權的實際價值,造成實質性的不公平。 如果由於雙方的情緒化行為,股權拍賣結果嚴重高於股權的實際價值,或者由於非股東方不了解公司經營狀況,不敢競價,則股權拍賣結果嚴重低於實際價值。

為了解決這一難題,司法實踐中的一些法官採取了先鑑定後競價的方式確定股權價值,以確保股權價值的最終確定在合理範圍內。

5、根據出資額確定股權價值

根據會計原則,權益的價值應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四個要素。 在這四項中,除了實收資本相對固定外,其他三項一直在不斷變化。

在某些情況下,法官可以直接根據出資額(實收資本)確定股權的價值。 這顯然不符合會計原則,但法律追求的不是準確的資料,而是公平公正。 在某些情況下,這種看似不合理的方式,卻能迅速解決問題,實現實質上的公平正義。 部分當事人為了規避資產分割,選擇資產置換,惡意規避債務,如通過成立公司將現金轉為公司股權等。 此時,如果對衡平法進行評估,將費時費力,造成司法資源的嚴重浪費。 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可以直接將出資額確定為股權價值。

因此,根據出資額確定股權價值是法官不得已而為之的方法,只有在公司成立時間較短且股權價值和投資變化不大的情況下才能使用。

四、問題總結

衡量股權價值的方法有很多種,包括基本法、市場法、收益法等。 在離婚案件中,可以通過談判、聘請專業鑑定機構、競價等方式確定股權的價值。 法官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還可以確定淨資產,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甚至可以直接確定出資額作為股權價值。

需要注意的是,股權價值與公司的實際價值並不完全相同。 公司的實際價值包括其淨資產、盈利能力和市場前景等因素,而股權價值則受市場供求關係、投資者預期等因素的影響。 因此,在確定權益價值時,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選擇合適的方法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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