龐達汽車貿易集團有限公司400171)官網稱,是中國大型汽車經銷商,中國服務業500強企業,註冊資本高達102家27億元。 然而,自上市以來,股價也一天比一天下跌。 此後,金融造假、虛假披露等違法違規行為被曝光,河北證監局也出具了擬予懲戒的通知書。
如果只看處罰的內容,那麼從證監會的角度來看,確實是對金融詐騙的嚴厲查處,基本上行政處罰已經達到了上限。 但從股東的感受來看,這對上市公司相關負責人來說,或許是一種無痛的懲罰。 如果在欺詐期間,股價上漲一毛錢或關聯方交易,控制人可以兌現已經超過罰款金額的超額利潤。
其實這也是我們現在面臨的問題,與原來的**法相比,現在的處罰標準有了很大的提高。 但是,如果我們比較其他國家對金融欺詐的處罰,那麼我們的綜合監管處罰是很輕的。 因為在國外,違法者可能真的需要坐牢,而在國外,他們可能要坐牢,但在中國,案例很少。
事實上,在我國也有支援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刑事處罰的刑法,但有多少上市公司金融詐騙責任人受到刑事處罰?如果監管部門沒有將相關線索轉交給司法機關,則意味著他們已經成功逃脫了入獄的風險。 讓我們來看看河北邦達集團的金融詐騙行為及相關處罰。
1.近四年來,上市公司隨意調整公司利潤,可以說,符合其戰略意圖,財務利潤成為數字遊戲,金額極其巨大。 2024年和2024年,虛增利潤達到近20億元,2024年虛增利潤減少335億元。 可以說,這絕對不是疏忽或疏忽,他只是故意為之。 僅從數量和性質來看,這是乙個極其大的數量和極其惡劣的性質。
2.在2024年半年報中,龐達集團遺漏了一起涉及該公司的重大訴訟,涉及金額為15起73億元。 讓我們考慮一下這個金額,是不是工作疏忽被遺漏了?這不是故意的嗎?同樣,他們也沒有披露3起重大訴訟和仲裁案件,涉及金額為3起36億。 這個結果對他們來說肯定是不利的,上市公司可以做選擇性披露,是不是性質還不夠差?
處罰 最終,證監會的處罰確實夠了,擬對龐達集團及8名責任人員處以行政處罰,合計罰款2220萬元,同時對兩名骨幹人員處以終身市場禁賽,對其他人員處以10年市場禁賽。 就這樣結束了?!如果確實從重處罰,應在末尾增加一句:將涉嫌犯罪的有關線索移送司法部門,並提交追究刑事責任。
這是因為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上市公司可以追究財務欺詐的刑事責任,該條明確規定,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瞞重要事實,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員利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有期徒刑或者少。
回顧美國上市公司安然的財務欺詐案,在受到證監會的刑事處罰後,美國司法部最終提起刑事訴訟,安然公司財務總監被判處24年有期徒刑,最終死於獄中。 當這些有錢人失去自由,無處花錢時,他們才真正知道遵紀守法的重要性。
雖然5年以下的刑罰比較輕,但對於上市公司主要負責人來說,肯定比罰款2000萬更可怕,讓他們更加畏懼法律,對他們未來的財富有重大影響。 因為他們後來留下了犯罪記錄,所以他們想做的很多事情可能都做不到。
目前,這種懲罰算不算更重的懲罰?應該如何懲罰才能“嚴厲和嚴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