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2月12日電(中央廣播電視網中國之聲)據總台《中國之聲》報道,彩禮**作為中國古代婚習的“六禮”有著悠久的歷史。 作為中國婚姻領域的傳統習,有著深厚的社會文化基礎,蘊含著兩個家庭對“適房回家”的美好願望。 然而,近年來,彩禮金額不斷上漲,一些人忽視了家庭的經濟狀況,盲目地將彩禮視為愛情的衡量標準有人認為,彩禮越多,越顯得有面子,比較之風悄然散去。
2024年以來,“一號檔案”連續三年提出高彩禮治理、風俗更化工作要求。 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彩禮糾紛典型案例,進一步統一了涉聘婚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
為什麼會有大量彩禮糾紛湧入法院?
近年來,涉及彩禮糾紛的案件數量呈上公升趨勢,甚至還彩禮引發惡性刑事案件時有發生。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民事法院副院長吳敬麗說:“從司法實踐來看,大量超出家庭正常開支的彩禮成為許多家庭的沉重負擔,在結婚年齡短的情況下,這種不平衡尤為突出, 這反過來又導致了矛盾的激化和彩禮糾紛數量的增加。 這恰恰說明,高昂的彩禮並不能保證婚姻的穩定。 反之,過分注重彩禮的多少,忽視情感基礎,會給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埋下隱患。 ”
彩禮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退還?
關於彩禮返還的條件,其實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解釋(一)》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結婚登記未同居、支付彩禮給付款人帶來困難等三種情形均可返還彩禮。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有大量案例是按照習當地習俗舉行婚禮,沒有結婚登記而共同生活,結婚登記完成但共同生活短暫,無法適用上述司法解釋,是否以及如何退還彩禮變得困難。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民事法庭庭長陳一芳說:“首先,明確禁止以婚姻方式勒索財產的基本原則。 二是充分尊重民間習,在當地民眾普遍認可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彩禮範圍。 三是堅持問題導向,充分考慮彩禮的目的性特點,在實現婚姻的根本目的時,考慮同居、結婚登記、生育等不同因素的比例,合理平衡雙方權益。 ”
同居時間短,彩禮金額過高,部分彩禮酌情退還。
典型案例中,小王家屬於當地乙個低收入家庭,為了能夠順利嫁給小李,他給小李支付了18的彩禮80,000元。 兩人於2024年9月登記結婚,次年4月,小李終止妊娠。 由於雙方家庭矛盾不斷加深,小王於2024年2月起訴離婚,要求小李退還彩禮1880,000元。 最終,法院判決小李退還彩禮56400元。 陳一芳說:“雙方才同居一年多,對支付方沒有明顯的過錯,彩禮的數額相對於他們的家庭收入來說太高了,彩禮的支付給家庭造成了沉重的負擔,同時, 考慮到終止妊娠也對女方健康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害,判決酌情退還了部分彩禮,較好地平衡了雙方的利益。 ”
未登記、已婚和有子女的人沒有資格退貨。
在典型的案例中,小張和小趙雖然沒有登記結婚,但他們按照當地的習舉行了婚禮,夫妻同居三年多,已經生下了乙個兒子。 法院在處理涉及返還彩禮的糾紛時,重點放在共同生活和生育的事實上,不支援丈夫要求返還彩禮的主張。 在另一起案件中,在確定彩禮金額時,扣除了與該男子一起支付的嫁妝金額。 婦女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閃婚”和“閃離婚”很難被認定為“同居”。
在生活中,彩禮和一般禮物的界限是什麼?“同居”的定義是什麼?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民事庭**法官講述了小劉和小朱的故事。
*簡介,小劉和小朱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和生活,兩人於2024年7月建立關係,兩個月後,當年9月,登記結婚,小劉在結婚當月將一筆80萬元轉入小朱的銀行賬戶,並附上附言作為“彩禮”, 並轉賬26萬元,附後記為“硬體”。之後,他們回到了原來的工作場所。
相識兩個月就結婚了,可謂是“閃婚”,但在籌備婚禮等事宜時,兩人發生了爭執,登記後不到三個月,就約定離婚了,“一閃而過”。
*說:“兩人結婚不到三個月。 婚後無子女,無共同財產,無共同債權和債務。 雙方住在一起的時間很短,在準備婚宴、拍婚紗照、一起旅行、與親友交往等方面都產生了一些費用。 離婚後,彩禮返還發生糾紛,小劉起訴小朱,要求退還彩禮106萬元。 ”
雖然轉賬26萬元時備註“五金”,沒有備註“彩禮”,但法院認為,根據民眾的普遍認知,可以確定這筆款項也是彩禮。 法院並未認定雙方“同居”,陳一芳分析:“雙方登記結婚後,依舊在兩地工作生活,在籌備婚禮的過程中,沒有對以後的生活形成一致的規劃,沒有形成穩定的生活狀態, 所以發現他們住在一起是不合適的。 ”
鑑於雙方已經登記結婚,小劉支付彩禮後,雙方有共同籌備婚禮、共同旅遊、親友交流等共同費用,這部分費用將扣除。 法院酌情決定退還彩禮80萬元。
禁止以婚禮的名義,以彩禮的名義索取金錢或財產。
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司長王錦華介紹,民政部門規範了一批新婚單婚、“低彩禮”和“零彩禮”模式的選擇,逐步改變了群眾與身邊人和事的思想觀念。
王錦華表示,目前,內蒙古、黑龍江、山東、浙江、河南、江西、甘肅、重慶、四川等多地都公布了彩禮的倡導標準。 河北省河間市和江西省貴溪市通過對突出問題進行治理,將本地婚姻平均成本分別降低約7萬至15萬元和6萬元。
典型案例發布後,最高人民法院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彩禮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陳一芳表示,司法解釋強調禁止以婚姻為名以彩禮名義索取財物的原則,對彩禮的範圍、返還條件、當事人的認定等進行了規範,以進一步統一裁判標準,更好地回應人民群眾的新訴求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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