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處理酒後危險駕駛刑事案件新規定將於2024年12月28日生效。 新規定是正確的酒後駕車劇情細分,其中酒駕劇情次要不起訴或定罪和免責。 這一規定引起了廣泛的討論和猜測,許多車主錯誤地認為,只要酒駕輕微,就可以酒後駕車。 但實際上,新規也規定酒後駕車有處分等15項加重處罰情節規定,緩刑情形在正常情況下不適用,有情形的運輸對高度危險、主觀惡性強的事故和行為,仍應嚴肅處理。 因此,不能簡單地從新規定的寬大方面來理解酒後駕車不會受到處罰。 只有在酒後駕車的特殊情況下,才能不立案。
《意見》不是立法行為,而是明確了實施標準。 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顯示,在道路上行駛機動車時,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公升以上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和《意見》的規定決定是否立案。 情節明顯較輕、危害不大的,不認定為犯罪,不予立案。 然而,很多人誤以為這是“以後酒後駕車也沒關係”。 事實上,現行《刑法》並未修改“酒駕罪定罪”的原則。 新規則的出台,為處理一些血液酒精含量超過80毫克至100毫公升的特殊酒駕情況提供依據。 新規引入了“血酒精含量情節”的雙重判斷模式,體現了司法審慎和實事求是的精神。 此外,除了寬大從寬的案件外,新規還加大了部分案件的處罰力度,但很多人只看到了寬大處理的一面,而忽略了處罰的另一面。
《意見》明確了未成年人酒駕的具體情形。 酒駕輕微情形,是指酒駕是幾種情形之一,同時不符合加重處罰條件的情形。 具體來說,血液酒精含量低於 150 毫克至 100 毫公升的人,或為緊急情況駕駛機動車輛,例如對受傷或生病的人進行急救,不構成這種情況緊急疏散或者在住宅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駕駛機動車將汽車、停車場移入某處,或者短距離駕駛機動車到住宅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接管機動車的行駛, 或者將車開出住宅區、停車場等場所,以交由他人短距離行駛,可能認定為明顯輕微且危害不大。
新規定還增加了10種不適用緩刑的情況,包括:酒後駕車造成的運輸並對事故負全部或主要責任;酒後駕車逃跑;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嚴重超載、超載、超速;酒後駕駛機動車,吊銷或者吊銷駕駛證的;服用精神藥物或物質後駕駛機動車;駕駛乘用車、校車,搭載乘客或者從事相應業務的師生;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駕駛很重卡車;危險化學品或危險貨物的運輸;逃避、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實施威脅、打擊報復、引誘、賄賂證人、鑑定人、妨礙司法公正等行為;兩年內,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被查處;五年內曾因危險駕駛被定罪或反對不起訴
《意見》規定:酒後駕車必須存在15種加重處罰的情節,例如受到懲罰運輸對事故、危險行為、主觀惡意較深的,將予以嚴肅處理。 同時酒後駕車運輸構成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與以前的法規相比,新法規還增加了一些從嚴處罰的細則。 例如,明確規定,血液酒精含量超過180毫克和100毫公升的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 這再次表明了司法機關對嚴重酒駕的態度。 因此,無論酒後駕車是否構成犯罪,公安機關都應依法吊銷酒駕人的機動車駕駛證,對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酒駕違法者處分運輸安全法處以罰款行政拘留以及其他行政處罰。 甚至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看到它酒後駕車這不是犯罪,但酒後駕車的成本仍然很高。
總之,《意見》的出台並不意味著酒後駕車不予處罰,但酒後駕車情節輕微的特殊案件從寬處罰。 在實施新規時,還是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和處理酒後駕車仍屬違法行為,對危害大、主觀惡意深的情形,應嚴肅處理。 所以無論哪種方式酒後駕車無論情節輕微還是嚴重,都應遵守運輸規定,請勿酒後駕車,以確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