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中國時報)net.CN)記者胡夢然、張志深圳報道。
臨近年底,數千萬罰款再次出現在第三方支付領域。
12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德石股份***違反商戶管理規定和清算管理規定,沒收違法所得242項615373萬元,罰款8630元503838萬元,罰款、沒收總額超過8873萬元。
這是本月第四起達到1000萬元水平的非銀行支付罰款。 此前,上海銀生寶電子支付服務***被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共罰款175610萬元,廣東匯卡商務服務***、廣東新匯電商***分別被罰款2183元560,000元,119199萬元。
據不完全統計,截至12月29日,今年以來,第三方支付領域共開出罰單54起,對第三方支付機構開出罰單20余家,累計金額超過62億元。
數千萬罰款頻發
此次,德視股份被罰8873萬元,超過中彙電子10月底收到的8090萬張罰單,成為今年除支付寶、財付通之外,第三方支付機構收到的最大罰單。
此外,12月,另有3家機構同時被罰款數千萬元。 廣東慧卡商務服務***因違反商戶管理規定、違反支付賬戶管理規定,被警告並處以共2183罰款56萬元;廣東新會電子商務***因違反商戶管理規定被警告並罰款共計119199萬元。 上海銀生寶電子支付服務***也因違反《商戶管理規定》和違反《清算管理規定》被警告並處以共計1756的罰款10萬元。
從罰款原因來看,違反反洗錢法規仍是今年支付機構處罰頻發的“重災區”,涉及的違規行為多集中在違反賬戶管理規定、違反商戶特殊管理規定、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等方面。 同時,60%以上的罰單涉及“雙罰”,即責任人一併罰款,違法違規原因集中在違反支付結算管理相關規定,未按規定對特約商家實行實名制管理。
博通諮詢金融行業高階分析師王鵬波在接受《華夏時報》採訪時表示,整體來看,今年曝光的大額罰款大多是前1-2年,這是央行持續嚴格監管執法檢查的結果,而事實上, 這也是支付行業不斷規範發展的體現。
他指出:“嚴格監管將成為常態,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發展正在經歷乙個大浪淘沙的階段,在逐步固定支付費率的前提下,盡快進行合規和企業數位化服務轉型的機構,未來可以獲得更大的發展空間。 ”
天使投資人郭濤向《華夏時報》指出,與往年相比,今年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發展呈現出以下變化。 首先,監管部門明顯加強了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管,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也相應加大,這促使支付機構更加重視合規操作其次,由於監管政策收緊和市場競爭加劇,部分小型支付機構難以生存,導致行業整合加速,大型支付機構地位更加穩定。
對於今年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變化,中國亞洲數字經濟研究院院長趙永新補充道:“可以看出,今年機構的商業模式有所創新,這也是為了應對市場競爭和監管壓力,不斷探索創新的商業模式,提供更便捷、 安全高效的支付服務。 此外,跨境支付的增長,隨著“一帶一路”程序的加快,第三方支付機構的跨境支付業務快速增長,成為新的競爭焦點。 ”
嚴格監管已成為常態
年底,第三方支付機構也迎來了新的監管考驗。 12月17日,《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頒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重點關注四個方面:一是明確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定義和設立許可;二是完善支付業務規則;三是保護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四是明確監管責任和法律責任。
12月28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召開例行說明會,進一步介紹《條例》的出台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張慶松表示,《條例》的出台,進一步明確了支付行業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依法賦予監管部門行政權力,有效夯實了行業規範健康發展的法律基礎。 標誌著支付行業發展進入了乙個新階段。
他表示,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我國已經建立了以一流銀行支付清算系統為核心,商業銀行、清算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參與的廣泛覆蓋、安全高效的支付清算體系。 目前,4000多家商業銀行和180多家支付機構已有效滿足16億商業實體和數億消費者的支付需求。 我國個人銀行賬戶擁有率已超過95%,高於中高收入經濟體平均水平,移動支付滲透率達到86%,位居全球第一。
《條例》規定,同一股東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兩家以上同一業務型別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的股權或表決權10%以上。 同一實際控制人不得控制兩家以上同一業務型別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條例》的規定,預計牌照數量將進一步減少,今年共取消15個支付牌照。 自2024年發放首批三方支付牌照以來,截至目前已登出支付牌照85個,支付牌照數量為186個。
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處處長王勝在會上表示,最新《條例》注重機構監管與職能監管相結合。 《條例》明確對支付機構實行“先證後證”管理,規定支付機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遵守股權管理規定,對公司治理和系統重要性機構管理提出明確監管要求,構建“機構監管”框架。 此外,支付業務從資金和資訊維度進行了重新分類。 在新的分類方式下,無論新的支付渠道和支付方式的影響如何,無論支付業務的外部形式如何,都可以根據業務的本質進行分類管理,從而更好地適應支付業務發展的需要,實施“功能監管”。
責任編輯:徐云謙 主編:龔培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