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上海市文化和旅遊局執法隊表示,已要求主辦方按照《營業性演出管理規定》配合調查,待相關情況依法核實後及時回應網友關注。
歌手在演唱會上對口型觸犯了哪些法律法規,主辦方和歌手會承擔什麼後果?消費者在遇到對口型演唱會時,應該如何維權,又會得到怎樣的補償?記者就此問題採訪了北京市京實律師事務所律師徐浩。
主辦方最高可處以10萬元罰款
徐昊律師表示,在行政法規層面,歌手在演唱會上假唱的行為違反了《商業演出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首先,根據《營利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演員不得以假唱欺騙觀眾,演出組織者不得組織演員假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提供對口型條件。 承辦演出單位應當專人監督演出,防止對口型的發生。
其次,根據《營利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以對口型方式欺騙觀眾的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觀眾有權在離開場館後,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演出主辦方賠償損失演出組織者可以依法向負責的文藝演出團體和表演者追償。 縣級人民**文化部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對演員演唱假聲有條件的,由縣級人民**文化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對口型可能會受到業界的抵制
徐昊律師認為,在行業自律方面,演唱會在演唱會上假唱的歌手也違反了《演出行業表演者自律管理辦法》,一旦被發現違反執業規範,可能會面臨不同程度的行業抵制。
首先,根據《演出行業表演者自律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演藝人員不得在商業性演出中以假唱、假表演等方式欺騙觀眾,或者以違背倫理道德、違反公序良俗的方式招致觀眾。
其次,根據《演出行業表演者自律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中國演出行業協會應根據倫理建設委員會的評估結果,監督和指導會員單位在行業內實施自律和懲戒措施,包括:批評和教育取消參加行業內各類相關競賽、表彰、獎勵、補貼的資格;根據表演者違反職業規範情節輕重和危害程度,實施1年、3年、5年、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業抵制協調其他行業組織開展跨行業聯合懲戒行動。
此外,中國演出行業協會會員或者個人不得邀請、組織處於抵制期的演藝人員參加演出行業的各項活動,也不得為其提供其他宣傳、推廣等便利。
演唱會對口型是消費者欺詐
在民法層面,徐昊律師說歌手在演唱會上對口型是消費者欺詐,消費者可以要求主辦方“退一付三”。“消費者欺詐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過程中,以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造成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的規定,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實施欺詐行為的,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損失的數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格或者接受服務成本的3倍;增加補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徐昊律師表示,如果消費者在觀看演唱會時發現表演者在唱假聲,可以聯絡主辦方或票務平台進行洽談如果問題沒有解決,可以向當地消費者保護機構投訴,如消費者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等,或向當地文化管理部門舉報。 除上述維權方式外,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組織者或演員承擔相應的違約、欺詐賠償。
對口型不是欺詐罪
有網友表示,演唱會一般涉及人多、票價高,如果歌手在演唱會上假裝唱歌,就是騙人。 對此,徐昊律師認為,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捏造事實、騙取對方財物的行為,但演唱會假唱是歌手在現場演出中以假唱的方式欺騙觀眾,屬於民事欺詐,屬於違約行為。 並且不涉及刑事犯罪。
**: 北京** 客戶 記者:張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