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1月22日拍攝的2024年南昌春節烟花晚會。 照片:新華社。
12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向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匯報2024年備案審查工作。 報道稱,一些地方法規規定全面禁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部分市民和企業對全面禁售條款提出檢討建議。
法制委員會經審查認為,地方性有關條例關於全面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與《大氣汙染防治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不一致關於全面禁售、禁燃的問題,存在著認識分歧,實踐中難以執行,應按照上位法規定精神進行修改。
新年將至,全國人工委的這份審議意見,無疑是對法治精神的重申,也是對民眾對全面禁燃問題關切的回應。
在部分地方全面禁焚引發爭議的背景下,明確“應按照上位法規定精神進行修改”,是對一刀切全面禁燒的糾正,也是對法治尊嚴的維護。 這種糾正和維護,顯然有助於將“禁”“燃”煙花爆竹問題納入法律框架和法治軌道。
多年來,關於煙花爆竹“禁放”的爭議可以說是曠日持久的。 煙花爆竹是否應該禁售,基於習俗的傳承、產業發展和對環保和消防安全的重視,態度或許是一樣的。 不同聲音的博弈和實際情況的變化往往成為政策演變的影響因素。
但無論如何變化,當地有關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首先要“遵紀守法”。 根據《立法法》中“上位法優於下級法,法律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要求,地方性法規顯然不能隨意擴大限制性政策。
禁令是否不合理,都需要在法治層面進行審視,也需要從輿論的角度進行審視。
可以看出,部分地方全面禁燒後,引發了不少輿論**,“過年的味道褪去”是最常見的異議原因。 春節燃放煙花爆竹,是中國人幾千年來一直遵循的古老習俗,也是“烟花天下”的直觀註腳。
過去幾年,由於空氣汙染、安全事故等因素,很多地方在這方面採取了一些監管措施。 這並非不可理解,但是否應導致“全面禁止燃燒”,仍需科學論證和綜合考慮。 從實踐的角度來看,“釋放”和“禁止”之間還是有“極限”的,並不是只能在兩極之間跳躍。
事實上,國家法律法規在制定時,就綜合了多重因素,給予了必要的靈活性,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預留了靈活的處理空間。
由於環保和安全是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關鍵依據,因此,在煙花爆竹造成的環境汙染和安全事故持續改善的情況下,是否應適當調整原有的限制時間和範圍,也有必要進行評估。
報道稱,2024年初,廣東、山東、遼寧等地將“禁”改為“限”,規定人們可以在特定時間和區域燃放煙花爆竹,並通過細化規定引導人們科學適度燃放煙花爆竹。 珠海等地也直接廢止了《珠海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各區根據上級法律確定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和面積。 這與疫情過後人們對烟花回歸的渴望相呼應。
歸根結底,烟花能不能放,什麼時候能放,放在哪裡,都應該是乙個“既要又要”的命題。
這一次,全國人工委敦促地方政府取消非法全面禁燃,也是各地優化相關政策的契機——各地在制定相關政策時,要限於禁燃,綜合考慮汙染防治、安全社會狀況和民意, 並因地制宜,科學劃定燃放煙花的時間和範圍。
只有遵循法治精神,綜合考慮多因素,避免“具體處理具體問題”問題的簡單化、粗暴性,才能得到廣泛認同。
編輯:徐秋英.
校對傅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