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在家加班時突發疾病死亡,可以被認定為工傷嗎?

Mondo 健康 更新 2024-01-30

王志友(化名)是一家日用品公司的銷售總監,加班是王志友的日常工作狀態。 **而直播等新模式的模式也日趨火爆,線上銷售已成為公司的主要銷售渠道之一,雙11購物節的出現,更是商家的激戰,王志友的公司也不例外,公司希望藉此機會創造新的業績。 隨著雙11的臨近,王志友所在的部門需要制定各種研究計畫。 10月20日下午,王志友感到有些疲憊和不舒服,於是請假回家休息,並通知部門員工,原來下午4點召開的討論會改為晚上7點的**會議,自己在家參加。 下午7時,**會議準時開始。 之後,晚上10點左右,王志友還在電腦上通過網路與下屬討論問題。 晚上10點左右,王志友的妻子發現王志友躺在電腦前一動不動,立即撥打了120急救中心**,急救人員趕到時,王志友已經沒有呼吸和心跳。

王志友的妻子要求公司為王志友申請工傷認定,但公司拒絕為她辦理。

公司認為,王志友的死亡地點是在家裡,而不是在公司。 其次,王志友感到身體不適,沒有及時就醫,而是自己回家休息,不符合視作工傷的條件,公司無法為其申請工傷認定。

在公司拒絕王志友申請工傷認定後,王志友的妻子直接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認定王志友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視為因公死亡。

律師意見, 1.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工傷的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其中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搶救無效後48小時內死亡的,視為工傷。

2、在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地點突發疾病死亡,視為工傷,但為了單位的利益,將工作帶回家,占用個人時間繼續工作,也有利於單位,在此期間突發疾病和死亡的權利應予保障。

3、員工為完成工作職責在家加班,當然應屬於第十五條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4、本案中,王志友被發現時沒有呼吸和心跳,屬於突發疾病和死亡,王志友在家召開部門會議的行為,顯然是為了公司的利益,應該屬於“工作”的情形,而他患病和死亡的時間發生在他在家加班期間。 因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王志友的死亡屬於與工作有關的死亡。 你的點讚是對作者最大的鼓勵!文章每天更新,請關注並繼續分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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