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25歲的男腸起向好友司子麗借了一輛車,因為父親的好兄弟結婚了,而司子麗在12月5日剛買了人類家的二手車,那輛二手車還沒來得及投保。
司子麗以為男腸腫腫貪,沒有駕照,但還是因為感情,把車借給了男腸。 司某想,原來是婚車,估計沒有交警會檢查婚車,還給了一根軟香菸。
接完新娘後,新郎留下來參加婚宴,還遇到了多年未見的老同學吳尚天,吳尚天頻頻舉杯對著男腸,喝醉了卻還是堅持開車回家,吳尚天勸阻男腸不上氣,不果。
在駕駛過程中,男性腸道不如正常人有意識,結果在週六與正常駕駛發生碰撞,發生了交通事故。
在這次事故中,這三個人應該負責什麼?
首先是男性腸道腫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條的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暫時失去意識或者對自己的行為失去控制,對他人造成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被害人給予適當賠償。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藥品、精神藥品,造成他人傷害而暫時失去知覺或者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因此,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品、精神藥品而暫時失去知覺或者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其次,司自力作為車主和駕駛證的車主,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因租賃、借用等原因不是同一人,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由其中一輛機動車負責的,機動車使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損壞的發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
司子麗明明知道自己沒有駕駛資格,但還是把車借給了司子裡,說明自己有過錯,應在週六對受害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名,勸酒的吳尚天,應該追究責任嗎?
吳尚天用公腸喝酒的行為,只是普通的友情行為。 並勸阻公眾在他醉酒時開車。 因此,吳尚天用男性腸道飲酒的事實與驅使男性腸道造成傷害的行為之間並無因果關係。 因此,它對此次事故不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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