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6日晚,一名男子在祁春縣某鄉鎮衛生院住院病房急匆匆跑:“醫生,我岳父從樓上摔下來了,救救他!”
從樓上掉下來的老人是俞。
事發時他61歲。
由於呼吸系統疾病。
12月 25, 2022.
住進了鄉鎮衛生院**。
第二天晚上,他的女婿來看望他。
但我是偶然發現的。
俞渾身是血
躺在一樓的水泥地板上
醫護人員立即對余某進行包紮、靜脈輸液等搶救措施,並撥打120將其送往縣醫院**後來,俞某在當晚就去世了。
公安機關提取的監控錄影顯示
事發地點為鄉鎮衛生院住院部二樓西走廊玻璃窗,清晰地顯示在**中餘某將身子乙個接乙個地探出窗外,同時雙腳離開地面,使上半身完全探出窗外,靠牆後,以加快的步伐衝向窗外。 後來,當地派出所出具了警方證明,排除了殺人罪。
爭議的焦點
俞的家人認為
該醫院公共建設設施存在安全隱患,醫院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導致余某不幸死亡,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醫院賠償余某死亡造成的損失共計33萬餘元。
醫院認為
俞某跳樓自殺,醫院無過錯,醫院窗戶、窗台設施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及時採取相應搶救措施,醫院對悲劇深表同情,但法律上並無過錯,故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從安全保障義務的角度來看
涉案醫療機構為某綜合性鄉鎮衛生院,硬體防護設施符合行業標準,具備風險防範能力
從因果關係的角度來看
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於某在事發時是清醒的,知道自己行為的後果,其追求死亡的主觀動機是導致死亡的根本原因,衛生院的診療和護理行為與其死亡結果並無因果關係。
因此,法院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宣判後,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隨後,雙方自行和解。
行為人主動追究死亡結果時,應當查明死亡結果與醫院行為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理性審視各方責任程度和過錯程度,據此確定責任分配。 否則,一方面不利於還原客觀事實,另一方面會導致醫療機構在今後的醫療行為和日常管理中因主張不當而“膽怯”。 本案判決堅持承擔法律責任的正確原則,維護了社會公共利益,體現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涵和本質,為促進和諧醫患關係確立了明確的審判方向。
作者:宋衛東、徐蘭格,祁春縣人民法院。
編輯:張思傑。
責任編輯:陸明。
評論:鄧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