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海法院聯合江門市公安局江海分局、外海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在8小時後圓滿完成了27畝土地騰空交付任務,結案了一起歷時6年的土地糾紛案件。
2024年4月,原告與朱某泉簽訂《土地(魚塘)委託管理協議》(以下簡稱《協議》),約定原告位於江門高新區350畝土地上247畝土地(含上述被徵用土地)委託朱某權臨時管理。
《協議》載明,在原告土地(魚塘)臨時管理期間,原告同意朱某有權在該土地上開展短期耕作活動,如果原告需要收回土地進行開發建設,朱某有權自原告提出請求之日起三個月內無條件返還委託給原告的土地。 協議簽訂後,朱某泉於2024年6月向原告支付履約保證金20萬元,原告將上述約定土地交由朱某權使用。 隨後,在上述土地的使用過程中,朱某權將27畝土地和魚塘交由被告人於某珍使用。
2024年9月,原告向朱某泉發出《收回土地通知書》,要求朱某權轉讓350247畝土地歸還原告使用,但朱某的權利並未得到充分履行。 2024年8月,朱某權因刑事犯罪被拘留,隨後被判刑,導致原告無法與朱某權取得直接聯絡。
直到2024年4月,原告與朱某泉聯絡溝通後,朱某泉向原告出具了《承諾書》,稱“本人同意終止與貴公司的管理協議,因為我在管理期間將部分土地出租給他人,除餘某珍仍占用27畝土地外, 其他土地的使用人已收回,相關土地已被貴公司收回。 ”
2024年,原告向法院起訴於某珍,法院判決於某珍應依法將27畝土地(魚塘)歸還原告。 案件判決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餘某珍歸還土地(魚塘)27畝,但被告餘某珍從未歸還。
今年,原告向江海法院申請執行。 執法幹警多次約談於某珍,通過面談、**通知、當場張貼撤離通知書等多種形式,要求餘某珍在時限內撤離。 但每一次,於某珍都因為種種原因拖延、怠慢了演出。
由於該地塊是轄區內待開發的重要一塊土地,為保證專案的順利開展,江海法院決定對27畝土地(魚塘)執行。
考慮到涉案土地(魚塘)面積大、執法情況複雜,前期江海法院執行人員多次現場調研,由區公安局、外海街道辦事處、區衛生局聯合成立領導小組, 區供電局、區水務局等部門,並制定了抽水、打撈等環節的詳細實施方案,為強制執行做準備。
騰出魚塘很特殊,既要保證魚苗的生存,又要保證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在準備空缺工作期間,江海法院執行局相關負責人多次告訴他。
12月15日,江海法院會同有關單位工作人員來到涉案土地(魚塘)。 由於魚塘面積較大,民警主動聯絡當地養殖戶,幫助於某珍在魚塘抓魚。 在公證人的現場見證下,經過8個小時的緊張忙碌,遺囑執行人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了清點、登記和移動。
至此,一場長達六年的土地糾紛圓滿結束。 空置成功解決了三個問題,化解了朱某泉與餘某珍的租約矛盾,挽救了於某珍的魚苗,專案開工建設。
南方**記者 張永宇 通訊員 吳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