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銷售的進口紅酒沒有中文標籤,杭州市上城區某***近日被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105323處行政處罰6元。
據微信***商城區市場監管局“訊息,近日,上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依法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銷售的54瓶進口紅酒沒有中文標籤,無法提供合法有效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和檢驗檢疫證明材料。
據了解,該方主要從事進口白酒的批發銷售,並持有有效的食品經營許可證。 54瓶進口紅酒上標有外文字樣“qvevvri amoris”和“sapervi premium”,相應的中文標籤被命名為“Sabelawi陶罐幹紅酒”和“Sabelawi優質幹紅酒”。 當事人有相應批次進口貨物的報關單和進境貨物的檢驗檢疫證書,但因為賣給熟人,所以沒有中文標註。
上城區市場監管局表示,當事人銷售的進口紅酒沒有中文標籤,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97條規定:“進口預包裝食品、食品新增劑應當有中文標籤;依法應當有使用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使用說明書。 標籤、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和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註明食品產地和國內**商家、**的名稱、位址,無中文標籤或者中文說明的預包裝食品,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 不得進口”。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金1053236 美元。 同時,鑑於當事人在檢查過程中當場貼上了中文標籤,該方銷售的54瓶無中文標籤的紅酒不再被沒收。
除上述案件外,湖南省岳陽市雲溪區法院近日還結案了一起因進口紅酒缺少中文標籤而引起的銷售合同糾紛案。
原告周(化名)向被告雲溪區商所購買法國紅酒三瓶,單價213元,總金額638元。 後來,周發現該產品沒有任何中文標籤,無法獲得食品相關資訊。 周遂向雲溪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退還購買價款638元,並支付賠償價款6380元的10倍。
被告為雲溪區某商行,辯稱雖無中文標籤,但不存在影響食品安全的質量問題,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該酒存在安全問題,未因飲用該酒而造成損害,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最終裁定被告應退還原告購房價款638元,駁回原告10倍賠償的訴訟請求。
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