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至即將來臨。
許多人還把掃墓和崇拜提上了日程。
但。 如果墓地是為老年人提前購買的。
被兒媳婦用水泥封住了。
並從墓碑上抹去生命的名字。
可以要求賠償嗎?
我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嗎?
最近。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一起發布。 侵犯破壞墓地和墓碑的案件。
王太太的丈夫和長子早逝。 為了讓王夫人百年後能和他們一起安葬,小兒子家買了三洞墓地,其中一處留給王夫人日後安葬,墓碑上刻有墓名。
有一年冬至,王夫人掃墓時,發現空蕩蕩的長壽洞被水泥封住了,墓碑上的長壽名字也被抹掉了。 與墓地管理處核對後,發現其實是兒媳胡。
原來,兩人早年因為搬遷中的利益分割而發生過分歧,而抱怨的小兒媳婦則選擇這樣“發洩”。 得知此事後,王女士情緒低落,不去想茶飯,精神嚴重受傷,向浦東法院提起訴訟。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購買墓葬、豎立紀念碑屬於民俗,符合公序良俗,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由於墓葬為三洞墓地,原墓碑文字已明確註明為王夫人、丈夫、長子的聯葬地,使用和用途具有具體性和排他性。 胡的行為已構成對王女士墓地使用權的侵犯,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恢復墓地原狀。
同時,墓地使用權具有特定的人格象徵意義,胡的行為明顯侵犯了王夫人的精神利益,因此人民法院決定賠償王夫人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 人民法院判決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本案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了什麼。 1.確定購買墳墓和豎立紀念碑。
父母去世後,子女應妥善埋葬和安放父母的遺體或骨灰,這既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法律義務扶養義務的延伸。
父母去世後,子女為父母購買墓地(包括為倖存的父母建造墓地),目的是將父母的骨灰長期安全地放置在墓地等合適的地方,以方便日後的祭祀和哀悼。 因此,買墓、立碑作為一種民俗,符合我國傳統倫理的一般觀念,符合社會主義道德,可以納入我國《民法典》規定的民事活動中應當遵守的公序良俗範圍。
2.確定墓地使用權時要考慮的因素。
由於該墓為三窟墓地,原墓碑上的文字明確表明,涉案墓地是王女士、丈夫、長子的共同墓地,足以證明涉案墓地的使用者是王女士、丈夫和長子。 上述使用和用途是針對性的,一般情況下是排他性的,兒媳無權擅自處置。
3.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考慮。
墓地和墓碑是一種特殊的物品,其使用權有其特殊性,具有特定的人格象徵意義。 在相關的用益物權中,既有安放死者骨灰等具有一定財產利益的具體使用價值,也有祭祀生者、哀悼死者親人等精神慰藉目的,蘊含著強烈的善良和親情元素。 同時,例如,本案中的聯葬墓地也蘊含著希望在百年後與配偶子女同葬的活著的人們的美好祝願。 顯然,胡在本案中的行為侵犯了王女士對配偶和子女的情感利益,造成了較為嚴重的精神損害,因此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條款的鏈結。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權、排除障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行為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因侵權行為永久滅失或者損壞,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上海浦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