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編號:
賣方)為一方,買方)為另一方,合同簽訂如下:
第1條 合同標的。
根據雙方於xx、xx、xx、x日簽署的合作協議 其數量、種類、**、交貨日期均按附件編號處理,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合同總金額為:
第2條**
根據本合同出售的貨物以瑞士法郎為單位,該物品在賣方國境處隨貨物交付,包括包裝、包裝和標記的費用。
第三條 質量。
本合同項下銷售的貨物質量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或前蘇聯國家標準,並符合本合同附件規定的技術條件;樣品交付的貨物質量應與雙方確認的樣品相符。
貨物的質量應由賣方國國家商檢局出具的質量證明書證明。
第4條 供貨期。
賣方應在本合同附件規定的期限內交付貨物。 經買方同意,賣方有權按照雙方約定的數量和金額提前交付貨物。
第五條 標記。
每個容器應在箱體三面(上、前、左)用防水顏料用英文和俄文字元寫上以下標記:合同號、收貨人、箱號、毛重、淨重。
第6條 付款。
本合同中的貨物價款應由買方按照中國銀行與前蘇聯對外經濟合作銀行關於邊境支付的協議和“從中國到蘇聯和從蘇聯到中國交貨的共同條件”中規定的方法,以瑞士法郎支付給賣方———年月日之日
1.4張鈔票;
2.加蓋賣方國發站印章的鐵路運單影印件1份;
3.明細表3份;
4.質量證書影印件1份。
第 7 條 保證和索賠。
賣方保證貨物在投入使用後乙個月內,但自供貨之日起不超過乙個月。
對貨物質量的異議應在發現缺陷後乙個月內提出,如果在保修期內發現缺陷,賠償日期不得晚於保修期結束後的一天。
如果貨物在保修期內有缺陷,供應商應消除缺陷或更換有缺陷的部件,費用自負。
一方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另一方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8條 裝運通知。
賣方應在裝運後一天內以電傳方式通知買方製造商的貨物裝運情況,並註明裝運日期、合同號、發動機號、件數、毛重和鐵路運單號。
第九條 仲裁。
因本合同引起或與本合同有關的所有爭議應盡可能由雙方協商解決。 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可以提交被告國的外國仲裁機構審理,中方對外仲裁機構是中國外事促進委員會,蘇聯方面是前蘇聯工商會。
第十條 不可抗力條款。
如果雙方任何一方發生不可抗力(例如火災、自然災害、戰爭、任何形式的軍事行動、封鎖、禁止進出口或其他不受雙方意願約束的情況),導致無法履行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則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期限可以相應推遲, 在此期間,合同的義務應繼續有效。
如果不可抗力情況持續超過一天,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放棄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此時任何一方均無權就可能遭受的損失向另一方索賠。
如果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應當立即將不可抗力的發生和終止以及對其履行合同義務的影響通知另一方。
不可抗力的發生時間和持續時間應由賣方或買方相關商會出具的證明來證明。
第十一條 其他條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應於———.日辦理“中國至蘇聯、蘇聯至中國交貨的共同條件”
本合同一式兩份,中文和俄文,兩種語言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雙方當事人的法定位址。
賣方名稱: 買方名稱:
位址: 位址:
電報**:電報**:
第13條 收貨位址。
發貨人: 收貨人:
出發站: 到達站:
簽名: 買方簽名:
甲方:賣方)公司位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職位: 國籍:
乙方:買方)公司位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職位: 國籍:
在遵守以下條款的前提下,買方同意購買,賣方同意以下貨物,本合同訂立如下:
第一條 貨物的名稱和規格。
第二條 保質保量。
賣方保證貨物為全新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規格和質量指標,質量保證自貨物到達目的港之日起乙個月內有效。
第三條 單位和數量。
單位: 數量:
第 4 條 製造國和製造商。
第5條 包裝。
第六條 單價和總價值。
第7條 付款條件。
1.FOB條款。
a.根據合同約定,賣方應在裝運前30天以電報(或信函)方式通知買方合同號、產品名稱、數量、價值、貨櫃號、毛重、尺寸以及貨物何時可以在裝運港裝運,以便買方預訂艙位。
b.貨物以郵寄(或空運)方式發貨的,賣方應按照第八條的規定,在貨物裝運前30天以電報(或信函)方式通知買方大致交貨日期、合同號、貨物名稱、**等。 賣方應在裝運後立即通過郵件、電報等方式將合同號、貨物名稱、**和裝運日期通知買方,以便買方及時購買保險。
第八條 裝運港裝運通知:
裝貨完成後,賣方應立即以信函、電報方式通知買方合同號、貨物名稱、數量、發票**、毛重、船名和船期表。 如因賣方未及時通知而導致買方無法及時購買保險的,一切損失由賣方承擔。
第9條 裝運條件。
1.海運:將全套乾淨裝貨的提單,製作成空白信箋抬頭,由發貨人空白背書註明“運費已到付”和“運費已付”,並在目的港通知公司。
2.空運包裹:提供標明“運費已到付”和“運費已付”的空運提單,並將其交付給買家。 向買家傳送航空郵件收據。
3.發票影印件5份,註明合同編號和嘜頭(如果嘜頭不止乙個,發票應分開,詳細按合同處理)。
4.裝箱單一式兩份由製造商簽發。
第十條 目的港和收貨人。
第十一條 裝運期。
收到不可撤銷信用證的天數。
第12條 嘜頭。
賣家應在每個箱子上清楚地貼上箱號、毛重、淨重、體積和“防潮”、“輕拿輕放”、“面朝上”等字樣和嘜頭。
第十三條 保險。
發貨後,費用由買方自理。
由賣方投保
第14條 交貨條件。
第十五條 仲裁。
因執行本協議而發生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按照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程式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生效,中英文原件一式兩份,雙方各乙份,兩份影印件同等效力。
買家: 賣家:
代表簽名: 代表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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