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這已經是乙個頗為共識的主張。 從企業感情角度看,依法經營環境的實施效果應該是讓企業即使不熟悉經營者也能實現等距待遇,不找人也能把事情做好。 這些聲音,就是我們在政務營商環境優化中經常聽到的聲音,也開始成為很多地方優化營商環境的具體操作。 但是,法治下營商環境的具體內涵是什麼,需要明確界定否則,大家的理解難免會有很大的歧義——比如狹義的指商業環境指標體系中提到的提高合同執行和司法裁判的效率還是說要用更多的規範性政策檔案,把優化營商環境的具體工作搞清楚?還是意味著執法部門需要更多地走出去,為企業提供越來越開放的綜合服務?
如果法治是指主體在法律執行面前的權利義務平等,那麼理論上就沒有障礙,真正的障礙在於是否對行為範圍的限制有權審查和執法的主體的行為方式和行為權力是有效的,以及公共服務承諾無法實現時的處置方式,或者通俗地說,對有權利人的限制,這種限制不僅僅是為了防止不作為, 但也要防止無序行為,有時甚至要確保不作為,讓市場主體作為。
在真正實現法治下的營商環境時,我認為要注意以下四點具體點:一是加強優化營商環境的立法完善,甚至需要提公升現行的《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作為行政法規,成為《優化營商環境法》法治的相關精神和要求貫穿於法律條文之中。以產業生態服務和社會專業服務機構為主導的橫向服務鏈,大力鼓勵圍繞特定產業構建產業化縱向經營環境要素服務鏈,鼓勵營造有利於多種所有制下經濟產業發展公升級的產業經營環境二是嚴格限制經濟資源和行政調撥渠道,以權力機關決議、立法檔案和法定財政為依據,因為以行政政策檔案為依據基於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經濟資源配置和經濟機會包括大量的產業補貼、稅收優惠和國有投資,特別是超額預算、預算外支出、利用國有資產平台轉移支付、投資促進和採購等交易的形成,扭曲了市場需求導向的市場經濟形式、法治規則,也大大增加了市場的力量。尋租、補貼企業集團的擴張和專業化服務渠道熟悉行政資源配置,對反腐敗工作形成了很大的挑戰,尤其需要注重管理一企一政策的不透明和特殊投資條件的分配系統性關聯交易的採購和對公平競價的不當限制;三是充分抓好優化營商環境的立法工作,限制政策檔案和規定的氾濫,加強對權力機關對政務失信行為、不作為或錯誤行為的相應追究力度,建立和加強權力機關對新的行政政策和行政執法措施的備案、監督和審查;第四,加強行政承諾的書面性、公開性和合同性明確違約後果和政務服務單位不履行政府承諾的違約責任追究途徑。
法治下營商環境建設的重點目標是依法營商環境建設,不僅要優化政務服務營商環境,還要大力發展由橫向營商環境和垂直行業營商環境組成的全服務鏈的營商環境矩陣。 依法確定服務框架,確定服務水平,找到服務物件需要更加清晰準確的具體服務專案,豐富服務路徑,投入足夠的服務資源並強調其對工業經濟的直接促進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