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對勞動者的保障。
勞動權利的重要法律形式之一。
那麼,有哪些合同陷阱需要注意呢?
這個告訴你!
僱傭合同的必要條款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有下列規定: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僱傭合同的期限。
你做什麼,在哪裡工作。
工作時間和休息假。
勞動報酬。 社會保險。
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載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上述強制性條款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還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小心這些合約陷阱!
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
個別雇主為了降低就業成本,
逃避就業責任。
想出各種技巧。
侵害高校畢業生合法權益的。
有的只在《勞動合同書》上簽字,或以談話、**等口頭形式約定工作相關事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有些合同內容簡單,缺乏具體內容,如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工資、工作條件、合同期限等。
有的以少交稅款為由,同時編制兩份工資不同的“陰陽合同”。
有的含有“霸王條款”,要求幾年內不得結婚,無條件服從加班,試用期內不得發工資離職。
突出顯示它!這是預防措施提示。
法律規定,勞動關係雙方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高校畢業生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應與用人單位慎重協商,慎重對待,不宜草率簽字。
要注意勞動合同是否具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必要條款(用人單位基本資訊、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地點、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工作條件等),尤其要對沒有法律依據、明顯不合理的條款保持高度警惕, 從而防止落入陷阱,使維權困難。
簽合同,注意這些事情!
勞動合同應該在什麼時候簽訂?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受僱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係,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聘用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因此,無論雇主是誰。
是否與員工商定了試用期。
應在受僱之日起乙個月內。
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個體勞動者需要遵守僱傭合同嗎?
僱傭合同是雇主與雇員之間建立僱傭關係並規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約定,並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乙份勞動合同副本。
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合同副本交付給勞動者留用。 如果勞動合同沒有交給勞動者留存,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文字在發生糾紛時,勞動者可能更難維權。 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保留勞動合同副本,也可以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部門投訴,要求用人單位改正。
如果失去勞動合同,我該怎麼辦?
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沒有規定勞動合同文字丟失的具體處理辦法。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應當持有勞動合同副本乙份。
勞動者儲存的勞動合同遺失的,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將用人單位儲存的勞動合同影印乙份,由雙方簽字蓋章,或者重新訂立勞動合同。